山东转业干部转业安置条件是什么?

如题所述

以下内容为2018年山东省军队转业安置条件
(一)计划分配转业干部接收条件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接收安置:
⑴原籍或入伍地(不含院校分配入伍)是山东的。
⑵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是山东的。
⑶配偶随军后取得山东常住户口的。到济南、青岛两市市区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随军后须取得两市市区常住户口满2年。
⑷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在山东的。
⑸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在山东有常住户口的。
⑹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的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是山东的。
⑺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任何一方的原籍、入伍地(不含院校分配入伍)或服役地是山东的;一方转业,任何一方的服役地是山东的。
⑻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服役地点是山东的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
⑼军队改革期间,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取得山东常住户口的;未婚或者离异的,服役地是山东的。
⑽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战时获三等功奖励、平时获二等功及以上奖励以及因战因公致残的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常住户口或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山东的。
2.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接收:
⑴截止批准转业上年度12月31日,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超过50周岁的(注:军队改革期间放宽到53周岁);截止批准转业当年3月31日,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文职处级以下)或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年龄超过50周岁的。
⑵五级(含五级)以上伤残的。
⑶患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⑷批准转业前一年4月1日以后提升担任领导职务的;批准转业当年4月1日以后调整军衔和文职干部级别的;批准转业当年1月1日以后晋升职务等级或者调整专业技术等级的。
⑸截至批准转业当年3月31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⑹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或在缓刑期内的。
⑺被开除党籍或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⑻未列入当年度接收安置计划的。
⑼连续3年转业按政策安置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地方报到的。
⑽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转业报到半年内,发现有问题或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退回部队。
(二)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接收条件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接收安置:
⑴原籍或入伍地(不含院校分配入伍)是山东的。
⑵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是山东的。
⑶配偶随军后取得山东常住户口的。
⑷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在山东的。
⑸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山东的。
⑹未婚或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服役地点是山东的。
⑺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的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是山东的。
⑻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任何一方的原籍、入伍地(不含院校分配入伍)或服役地是山东的;一方转业,任何一方的服役地是山东的。
⑼到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的,该地区为艰苦边远地区和高山海岛地区县(市)的,其上述亲属(不含随军、离退休安置或工作调动)须取得该地区常住户口满5年,且有独立合法产权的住房。
2.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接收:
⑴截止批准转业上年度12月31日,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超过50周岁的(注:军队改革期间放宽到53周岁);截止批准转业当年3月31日,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文职处级以下)或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年龄超过50周岁的。
⑵五级(含五级)以上伤残的。
⑶患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⑷批准转业前一年4月1日以后提升担任领导职务的;批准转业当年4月1日以后调整军衔和文职干部级别的;批准转业当年1月1日以后晋升职务等级或者调整专业技术等级的。
⑸截至批准转业当年3月31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⑹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或在缓刑期内的。
⑺被开除党籍或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⑻未列入当年度接收安置计划的。
⑼连续3年转业按政策安置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地方报到的。
⑽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三)转业干部随调家属接收条件
1.随调配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接收:
⑴必须是军队转业干部的已婚配偶,属城镇户籍,经县级(含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程序正式录用、聘用、招用的人员。
⑵应与军队转业干部在同一省(市、自治区)工作;原军区驻地跨省(市、自治区)但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已批准随军,并在原同一军区区域内工作的,也可以随调。因军队改革,干部调整交流到原军区区域以外部队任职后确定转业的(限于首次任职,依据本人档案进行审核,必要时由师级以上部队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其配偶随调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⑶必须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截至转业随调当年的3月31日,年龄在48周岁以下。
⑷随调配偶应具备完整的档案材料,包括:简历表(或职工登记表),近期体检表,转正、定级、政审材料,调资晋级表,劳动部门签发的招收录用通知书、劳动合同书等。
2.随调配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接收
⑴现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在同一市区、县范围的。
⑵犯有错误尚未做出结论以及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尚未处理完结的。
⑶截至转业随调当年3月31日,年龄超过48周岁的;或因病、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⑷截至转业随调当年的6月30日,试用期、见习期未满或办理招工手续不满1年的。
⑸本人档案严重弄虚作假的。
3.按政策随调子女接收条件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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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11-25
1、严格执行中央安置政策,原则性较强,对购房和投亲落户的不予接收。
2、对报到时限要求严格,超时限不报到的一般作退档处理,协调余地不大。
3、进山东省济南市安置的转业干部要填写《济南市考试考核量化赋分情况登记表》1份。
4、山东省规定在部队期间受处分人员不能进公务员队伍安置。
5、山东省公检法系统对转业干部函授本科审查的非常严格,特别是对中专学历直接取得函授本科的不予认可。
6、《关于严格实行干部任前档案审核的规定》要求:安置单位在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时要对干部档案进行严格审查,重点审核干部的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和干部身份(简称“三龄二历一身份”)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对干部档案中存在“三龄二历一身份”基本信息存在涂改,重要材料和信息涉嫌造假,缺少重要原始依据材料等问题,不能清晰、真实、完整反映干部情况的,由干部所在师级以上单位党委进行调查核实,出具情况说明,作出结论(附有关原始依据材料),并由本人签署意见。提供不出原始依据材料的,按档案记载最大年龄认定。
山东省团职干部降一职实职或虚职安排,营职干部降一职虚职安排,技术九级以上的安排主任科员,技术十级以下及连排职干部一般情况由分配单位视情而定。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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