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有两家公司,A是物流公司,B是货代公司。A公司有仓储业务,但是有小部分仓储业务以及仓储反利(反利是指放仓库的东西达到一定量的时候仓库会反一部分钱给公司)由B公司开票收钱,B公司无成本。说白了就是A公司转移了一部分仓储业务的利润到了B公司,这样的业务在税务上不合理,那AB两家公司要签定份什么样的协议,怎样的内容解释可以应付税务局?可以让这笔业务自圆其说??请求各位财务强人大侠出出金点子```谢谢!!
A公司自己无仓库,B公司交的税少,所以要转移利润。问题是B公司无成本,成本被A公司承担了,A公司的利润又进了B公司,这业务不太正常,万一税务来查帐问怎么只有仓储开票收钱而没仓储成本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