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不得对哪些用途的信贷业务进行授权?

如题所述

一、商业银行不得对哪些用途的信贷业务进行授权?

1.(1).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授信作为注册资本金验资和增股扩股。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

2.授信是指:

(1)商业银行向非金融机构客户直接提供的资金,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的保证,

(2)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透支、各项垫款等表内业务,以及票据承兑、开出信用证、保函、备用信用证、信用证保兑、债券发行担保、借款担保、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未使用的不可撤销的贷款承诺等表外业务。

(3)简单来说,授信是指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的信用向第三方作出保证的行为。

3.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二、商业银行法在贷款授权方面如何管理

理(董)事会授权给经营管理层,经营管理层授权给分支机构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再转授权1定金额给直接业务经办人员。

三、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国商业银行有效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强化商业银行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强商业银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保护社会公众和商业银行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一、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必须建立法人授权管理制度。商业银行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关键业务岗位进行授权。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以及关键业务岗位应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严禁越权从事业务活动。第三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各地区金融风险及客户信用状况,规定对各地区及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商业银行各级业务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授信额度内对各地区及客户进行授信。二、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城市合作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商业银行对其所属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关键业务岗位开展业务权限的具体规定。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所规定的内部控制信用高限额度。具体范围包括贷款、贴现、承兑和担保。三、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实行逐级有限授权。(二)应根据各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主要负责人业绩等,实行区别授权。(三)应根据各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业绩、风险状况、授权制度执行情况及订负责人任职情况,及时调整授权。

四、商业银行法在贷款授权方面如何管理

理(董)事会授权给经营管理层,经营管理层授权给分支机构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再转授权一定金额给直接业务经办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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