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公积金贷款政策

如题所述

一、湖南公积金贷款政策

法律分析:1、恢复办理省内其他中心(含长、望、浏、宁)缴存职工在长沙购买自住房的异地贷款业参照长沙中心贷款政策执行。

2、对于首次购买首套普通自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

3、对于人均建筑面积尚未达到全市人均建筑住房面积标准的,再购买普通自由50%降低为40%,利率

4、购买精装修住所购房为家庭首套房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所购为付比例不得低于50%。

5、将“借款人月偿还贷款本息额与借款人及其配偶月工资收入之比不得超过45%”调整为“借款人月偿还贷款本息额与借款人及其配偶月工资收入之比不得超过50%”。

6、借款人由代理机构代缴住房公积金的,如在本24个月(含24个月)以上,且期间无断缴或转移的,可以免于提供社保缴交证明。

7、取消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在前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6个月后的时间限制。

从其调整公告与内容来看,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有个别地方有收紧,比如对于人均建筑面积尚未达面积标准的,再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利率上涨了,此举是为了更好地配合长沙楼市的限购政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一)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后申请贷款的时间,由贷款申请前2年内调整为1年内。

(二房公积金贷款及申请银行按揭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不不再限制所抵押房产房龄和贷款年限之和,但贷款期限不超过房屋剩余的国家规定使用年限,且需该套房能够正常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三)商转公房产未出不动产权证书的,设定抵押的房产不再限于借款人本人名下符合抵押条件的房产也可以设定抵押。

(四)借款人月偿还贷款本息额与借款人及其配偶月工资收入之比,由不得超过55%调整为不得超过50%。借款人当前有其他贷款的,合并纳入月还贷本息测算。

二、调整部分提取政策

(一)职工所购自住房按揭贷款额超出购房总价款(以契税完税凭证所核定的计税金额为准)的,不再禁止还贷提取。

(二)职工家庭既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又有商业银行贷款的,其住房公积金余额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之前,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商业银行贷款本息。

(三)职工可以委托同一户口本内的直系亲属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除提供基本提取资料外,还需提供代办人个人身份证、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

三、调整部分提取资料

(一)职工购买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申请提取的资料中,购房款发票(收据)调整为购房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职工离职后未继续缴存且账户封存满半年申请提取的,不再要求提供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合同(或离职证明)。

(三)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申请提取的,不再要求提供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合同(或离职证明)。

(四)增设电梯提取所需资料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安装告知备案证复印件等统一变更为《长沙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联合备案和竣工验收表》。

二、湖南公积金贷款条件有哪些

提取公积金,需要你公积金账户处于缴存状态,连续缴纳满6个月。
凭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购房合同,买房付款凭据,到单位财会咨询提取手续。
还可以租房提取,大修住房提取,离职,退休提取,重大疾病提取,或死亡后继承人继承提取。

三、湖南公积金贷款条件有哪些?

公积金贷款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2.缴存状态正常,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和良好信用;

3.具有稳定的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4.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住房合同、协议或者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5.购买住房的,已经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首期付款;

6.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能够支付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全部费用30%的前期费用;

7.建造、翻建住房的,具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8.大修住房的,具有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9.能够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有效担保;

10.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积金贷款流程:

1.借款人至受理网点申请贷款;

2.受理网点代为办理家庭名下房产状况查询;

3.受理网点受理;

3.签约;

4.审批;

5.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6.银行放款。

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资料如下:

1.“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在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现场填写);

2.借款人及配偶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3份复印件;单身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和离婚证明原件及3份复印件;

3.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原件3份。房屋开发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期房)、《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竣工验收合格证》、大房证复印件3份;

4.涉及抵押或质押担保的,需提供抵押物或质押权利的权属证明原件及3份复印件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书面证明原件3份;

5.涉及保证担保的,需保证人出具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原件3份并提供保证人具有保证能力的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近三年财务报表、资质等级证明、资信等级证明等)复印件3份;

6.借款人已付所购房屋价款规定比例以上的首付款交款单据(发票、收据、银行进账单、现金交款单等)原件及3份复印件。

四、湖南省公积金贷款条件及要求

法律主观: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如下: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并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2、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的职工。3、申请时在公积金中心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没有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同时无公积金贷款余额。4、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首期付款金额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20%。5、有较稳定的职业及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6、能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法律客观:《贷款通则》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申请。借款人应当填写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 二、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三、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贷款的纠正情况; 四、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五、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六、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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