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退出人员需要办理什么

如题所述

合作社成员退出需要的手续:退社成员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然后,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且退社后,应当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一、合作社成员退社的时间、程序等问题的规定
      1、退社时间。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成员资格终止时间。提出退社的成员的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自动终止。
      3、合作社成员退社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声明即可,无须批准。
      二、尊重农民意愿,允许做出退股处理声明或章程规定
      农民成员以土地经营权为出资形式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质上就是让渡其土地经营权而取得股权,土地经营权转移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下,合作社可以进行处分,如再次流转或抵押贷款等。即农户以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合作社出资,应当视为其已经承诺将该土地经营权的处分权能转移于合作社。
      然而,当以土地经营权出资入股的农民成员申请退社时,如果直接返还其土地经营权,会使合作社的经营计划被打乱,整体利益受到损害;如果不允许,又违反了“退社自由”原则。因此,为了确保退社过程中合作社与成员双方利益均得到有效保护,笔者认为,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人合性”特征为基础,应尊重农民意愿,允许农民成员入社时做出退社时退还土地经营权的声明,并在合作社登记时注明土地经营权出资及退出处理情况。另外,农民成员以土地经营权出资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申请退社时的土地经营权的处理也可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加以规定。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项用益物权,权利人具有相应的支配权,在流转时所分离出来的土地经营权,权利人也有占有、使用及部分收益、处置的权能,理应属于私权范畴。因此,由章程确定入股成员退社时的土地经营权处置也是尊重私权自治的表现。也就是说,当农民成员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后请求退社的,对入股的土地经营权的处置,应遵循农民成员入股声明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
      三、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退出的财务处理制度
      如果农民成员入社时并未做出退社时退还土地经营权的声明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也未规定或规定不明,农民成员申请退社的,应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成员退社规定,即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以土地经营权入股作价的出资额,而不退还土地经营权,除非退社成员能够证明合作社的经营活动损害了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退社成员请求退还其土地经营权的应当允许。否则,从维护合作社经营预期及其整体利益考虑,不予退还入股的土地经营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二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退社,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六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退社,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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