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才引进补贴政策

如题所述

上海市,作为我国的经济、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一直以其独特的魅力和强大的吸引力吸引着全球各地的优秀人才。上海市在人才引进工作上持续发力,不仅在落户政策进行了优化调整,还推出了一系列租房购房补贴、创业就业补贴等富有吸引力的政策举措。

1、落户政策

(1)、应届博士、“双一流”应届硕士生、六所学校(清华、北大、上海交通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应届本科毕业生符合基本申报条件即可直接落户。

(2)、2023年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落户标准分为72分。

(3)、回国后2年内在上海参加工作,并且此后一直在上海工作的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留学归国人员。(视满足条件情况最近连续6/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5倍平均工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2、租房购房补贴

(1)徐汇区

人才租房补贴分为2000元/月、1500元/月、1000元/月三档。补贴分档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在行业核定额度内,按照不同行业的单位条件和个人条件自行确定。

(2)金山区

不同积分的人才可享受的租房补贴标准不一,积分达到150分及以上或经区人才办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入住人才公寓的,租金全额补贴;自行租房的,按本区三室户房屋租赁平均价格给予全额100%租房补贴。

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a、积分达到150分及以上或经区人才办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入住人才公寓的,租金全额补贴;自行租房的,按本区三室户房屋租赁平均价格给予全额100%租房补贴;

b、积分达到120分及以上的人才:按第一类对象补贴额度50%执行;

c、积分达到100分及以上的人才:按第一类对象补贴额度45%执行;

d、积分达到90分及以上的人才:按第一类对象补贴额度40%执行;

e、积分达到80分及以上的人才:按第一类对象补贴额度35%执行;

f、积分达到70分及以上的人才:按第一类对象补贴额度30%执行;

g、积分达到65分及以上的人才:按第一类对象补贴额度25%执行;

h、积分达到60分及以上的人才:可申请入住人才公寓。

本区三室户(面积120m2)房屋租赁平均价格由区人才安居联席会议综合确定,并适时调整。

(3)杨浦区

对符合人才引进落户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海外留学生,本科、硕士、博士分别补贴600、800、1000元/月。高层次人才8000元/月,紧缺急需人才1000-2000元/月。每月租房补贴总额不超过房屋租金。

(4)宝山区

人才公寓政策采用“先租后补”的形式,对已入住宝山区人才公寓且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进行租金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分为两类:

a、对到本区就业创业的优秀海外人才,给予50%的租金补贴,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2000元;

b、对企业其他优秀人才,给予30%的租金补贴,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1000元。

以上两大类补贴中,实际租金不足最高补贴标准的,据实补贴。租金补贴一般每半年结算一次,补贴期限最长一般为3年。

(5)长宁区

和重点企业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市无住房,或住房位于郊区的人才,每月1600元。同一申请对象历年累计享受租房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含本次申报)。

(6)闵行区

人才安居补贴方式有购房补贴、租房补贴两种:

a、卓越人才(学术类、技术类)最高可资助购房补贴150万元,用人单位需按1:1进行配套;或享受4000元/月为标准的租房补贴;

b、杰出人才(学术类、技术类)可享受最高3000元/月为标准的租房补贴。

其中,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上海海外人才计划入选者、上海领军人才、上海青年拔尖英才、上海青年创业英才最高可资助购房补贴75万元,用人单位需按1:1进行配套;或享受3000元/月为标准的租房补贴;精英人才(学术类、技术类)可享受最高1000元/月为标准的租房补贴;青年创新人才可享受最高1000元/月为标准的租房补贴。

(7)松江区

申请的人才应与用人单位至少签订二年以上劳动合同,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松江无产权住房且个人在松江自行租房(经认定的优秀人才在本市无产权住房且个人在区外自行租房的,可按减半原则补贴);补贴额度应不高于租房价格。

3、就业补贴

本市2023届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本市登记失业3个月及以上人员或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的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相关单位均可按2000元/人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资金以“免申即享”方式直接发放至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账户或其他对公账户。

4、创业补贴

(1)对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残疾、特殊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贫困残疾家庭、脱贫家庭、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可申请1000元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2)本市户籍劳动者,以及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办理留学人员来沪创办企业享受优惠资格认定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在本市新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吸纳劳动者就业满6个月后,可按吸纳本市劳动者人数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3)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依托平台实现网络创业的,可按规定申请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

(4)年龄在16-35岁,具有本市户籍的未就业人员;参加本市创业见习计划的本市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所属全日制毕业学年学生;本市高等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离校2年内未就业全日制毕业生。补贴标准为当年本市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补贴通过指定银行发放到见习学员本人账户。2023年7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690元,也就是说,创业见习生活费补贴为2690*80%=2152元。见习期限一般为1-12个月,毕业学年学生原则上应在毕业前完成见习。

(5)根据劳动者取得职业技能证书不同等级,补贴标准分别为初级工(五级)1500元/人,中级工(四级)2000元/人,高级工(三级)2500元/人,技师(二级)30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3500元/人,不区分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为1000元/人。补贴对象范围内的在职人员按补贴标准的80%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在毕业学年取得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证书,按补贴标准的80%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年学生在毕业学年取得职业技能证书,按补贴标准的80%享受1次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本市户籍残疾人、退役五年内的退役士兵,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原农村富余劳动力、未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按补贴标准享受100%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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