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拆迁政策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5-01
一、修订背景
2020年9月,我区发布了《成都市龙泉驿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龙府函〔2020〕252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自《办法》实施以来,为规范征地补偿工作、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实践证明《办法》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近年来,法律及国家、省、市征地政策都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变化。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完成修订,相关征地程序相较于原有程序进行了重大调整;另一方面,我区《办法》虽然在制定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但2年有效期即将届满,已与上级部分政策规定不相适宜。
二、修订基本思路
目前,《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的修订工作已列入市政府2022年立法计划,预计2023年将颁布实施。为做好我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与市政府即将颁布的《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衔接工作,本次修订工作秉承最小修订范围的原则开展,为延期性修订,仅对目前与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冲突的条款进行局部调整。
三、主要内容
(一)政策措施具体内容
1. 为保护耕地保障发展,确保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助推我区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省市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2.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及住房安置,适用本实施办法。
3. 我区实施征地的主体是区人民政府,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是代表区政府征收土地的实施主体。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4. 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被征地权利人依法补偿安置后,被征地单位应在拆迁任务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征地实施单位交付土地。
5. 征收土地依法启动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6. 征收土地的补偿按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按标准给予补偿。
7. 拆迁农村集体土地上的企(事)业单位的建(构)筑物按省、市公布的标准进行补偿。
8. 具有不予补偿情形的,不予补偿。
9. 土地征收范围内,按规划需要保留的设施由征地实施单位负责及时恢复;对按规划不需要保留的,应按省、市公布的标准进行补偿。
10. 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并按规定管理使用。
11. 签订住房安置协议后,由征地实施单位向被拆迁农房权利人支付补助。
12. 依法撤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制的,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完毕撤销建制手续。
1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依法撤销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制,原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依法进行人员安置。
14. 征收范围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且户籍在被征地村(社)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人员安置。
15. 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的确认办理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
16. 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由征地主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7.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住房安置。
18. 住房安置方式由征地单位实行现(建)房安置或者货币化安置。
19. 符合条件之一的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本条规定进行住房安置。
20. 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征地项目范围内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奖励性、政策性或集资建镇进行了非征地农转非,其依法拥有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合法权属并长期居住在被拆迁住房内,在本次住房安置前未进行过住房安置也未享受房改房、福利房等政策的,每人可按区政府批准的当年安置房补差价购买35m2的安置房。
21. 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征地项目范围内依法拥有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合法权属的家庭户,其全部成员均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户为单位按区政府批准的当年安置房补差价格购买安置房。
22. 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的住房安置对象,由征地实施单位按每人20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23. 被征收范围内的农房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由征地实施单位计发按时搬迁奖。
24. 被拆迁房屋的住户,由征地实施单位按2000元/户的标准一次性计发搬迁补助费。
25. 凡将批准的宅基地上的住房自行改为经营用房的,拆迁安置时一律按住宅进行拆迁安置。
26. 住房安置后,区级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为被安置群众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书。
27. 征收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有权机关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8.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9. 实施征地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30. 区财政、人社、审计、农业农村、规划和自然资源等区级部门要加大对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监督管理力度。
(二)执行时间、原则及解释机关
31.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龙府函〔2020〕252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实施办法有效期两年。本实施办法实施期间,若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修改的,以新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为准。
32. 本实施办法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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