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期限

如题所述

依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的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十年。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年计;保密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标明的制发日起算,不能标明制发日的国家秘密,自通知密级和保密期限之日起算。同时,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可以依据具体情况及时变更。

法律依据:

《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

第二条 各机关、单位在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密范围)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时,应当同时确定保密期限。

第三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十年。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年计;保密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标明的制发日起算,不能标明制发日的国家秘密,自通知密级和保密期限之日起算。

第四条 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确需长于本规定第三条所限定的保密期限的,应当上报有关中央国家机关批准;有关机关应当在接到报告的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八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变更。

第九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深密期限确定或者变更后,应当分别依照《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及时标明和通知。

如果保密期限与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所限定的最长期限相一致,可以免除标明或者通知,凡未标明或者未通知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二十年、秘密级事项十年认定。

第十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即自行解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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