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老板写有一合同。合同写的,我到他厂工作(是个制衣服的小厂)试用一个星期,10月25日开始后的7天为试工期。试工期如果我离职是没有工资拿,但是我过了试工期,从10月25号做到了11月14号。其中休假两天。可以不计算。
我去工作的时候。会计给我有一个笔记本叫我计件就是计我做过些什么做了多少件写在上面,刚开始我还认真计了后来发现,给衣服剪线头一天要剪30块是不可能。我就没计了。(老板口头承诺我一个月不管怎么做都有900块拿,也就是每天30块)
到了14号的时候我不想做了就去找老板辞工,老板要我交出笔记本根据上面的来计算工资,这怎么可能。我计在上面的100块都不到。
签的合同上面写的重要的一句“按双方协议计算工资”我现在也找不到那个笔记本了,但是我要靠拿了我这半个多月来的工资当路费回家的,没了这样我就被困在他在这里。
有什么法律途径拿到我应得到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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