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47条规定,烟草专卖局或者烟草专卖局会同有关部门(含:公安、交通运输主管等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如果当事人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违法事实确凿等情形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第56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规章)第26条第2项规定,烟草专卖局有权对涉嫌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及其运输工具进行暂存检查,但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因此,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烟草专卖局有权依法对涉案车辆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行政法规)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法律)
第二十一条 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
第四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第四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6号)
第二十六条各级烟草专卖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在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进行检查和处理过程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二)对涉嫌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及其运输工具进行暂存检查,但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