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说明:1、我是公司财务人员,因2月20号的时候向公司借支备用金用于交个税,预算个税时因按月和按季预算有误差,差1万元多,第二天打算还回公司,但由于手机银行密码忘记就拖延了,于3月20号发工资时抵扣了借支,于4月1日时还欠公司1万多点,我是于4月1日离职的,跟老板商量扣完工资立刻还借支,老板坚决不同意,说我挪用公款,还威胁说明天叫警察过来办案,还说不知道我做了多少他不知道的事,前提是备用金借支都是经过老板批准的!后面我就说那就让我签了工资条就还进来,公司老板还是不同意,要立刻还钱!我于4月1日已还清公司欠款!
问题1:我这样的行为构不构成挪用公款,2、如果公司以这个事情扣我工资,或者拖欠我工资,我能否去劳动局告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