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别的店的烟怎么处罚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持证人(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烟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烟草制品的行为是指:持证人从异地或者当地其他商贩手里购进真品卷烟之后,在其店内出售的违法行为。)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由案发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局)烟草专卖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五十六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规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如下行政处罚和行为罚(亦称能力罚):

1、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责令停业整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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