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54年前被学生诬告成强奸犯是怎么回事?

如题所述

1966年,小学教师汪康夫在任教期间被公安带走,随后法院认定其强奸两名,猥亵十名女同学,并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从1978年开始,汪康夫便一直写信伸冤,至今已42年。

他认为,当年法院仅凭借三份工作组撰写的调查报告给他定罪,而没有受害者证言和医院的检查,完全是冤案。潇湘晨报的记者采访了名单上的“受害”女同学,除一人去世,一人未联系到外,其余10人均否认被强奸或猥亵。

“受害人”李莲新表示,诬告汪康夫,系受当年教导主任逼迫。汪康夫表示,他会一直伸冤下去,直到还自己公平,“我想清清白白地离开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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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之路长达40余年

第一次希望的来临在1980年。汪康夫向莲花县人民法院多次申诉后,法院组织了复查,对当年一审法官、参与“问话”的教师贺恩莲、曹静安等有关人员做了重新调查。

调查笔录中,一审法官和曹静安提到过:“当时对认定的两个学生没有进行检查。”贺恩莲谈到,“谈话时我们是带有引导式的”,“我记得学生当时没有写过检举材料,只叫我和曹老师写过检举材料。”法院最后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为由驳回申诉。

第二次希望出现在1986年。在汪康夫持续申诉后,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复查了此案。

1987年,吉安中院驳回申诉,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是经过反复查证核实的,并称汪康夫提供的两位被害人否认原检举的信件是经过串通取得,不能作为证据。

汪康夫不服,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他认为,自己的强奸罪名没有事实根据,没有被害人的控告、笔录、陈述,称原卷中如有上述材料他就息诉。

1999年,江西省高院通过信访转办函将本案转给了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年的莲花县已经不再归属吉安市,被划分到萍乡市。次年,萍乡中院以和1987年吉安中院相同的答复驳回申诉。

汪康夫不服,继续向萍乡中院申诉。2004年,萍乡中院回复:“本院不是终审法院,无该案的管辖权。为此,本院已将你的申诉材料移送吉安中院处理。”

吉安中院回复,1987年已经给了答复,请向省高院申诉。江西省高院未就申诉回复。汪康夫给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写信,省人大回复:来信已转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酌处——绕一个圈,又回到原点。

参考资料来源:北晚新视觉-10名女同学54年后否认被老师强奸或猥亵,女同学:诬告是受逼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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