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审批人在违法放贷中承担的责任

如题所述

一、贷款审批人在违法放贷中承担的责任?

不会负担责任。

二、担保人担保是合法的借款用途但银行违规放款该咋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国务院《借款合同条例》中,有关于不得向关系人提供贷款以及对借款方申请条件等规定,均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的管理性规定,并非判断民事行为效力的依据规定。


银行违反上述规定发放贷款的,借款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在担保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法,银行发放贷款是否违反贷款审查、审批相关管理制度和要求不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担保合同有效情形下,担保人需举证证明其受债务人欺诈或胁迫提供担保,且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事实,才能免于承担担保责任;而且即使存在订立合同时有受欺诈的情形,担保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则撤销权已经消灭,担保人并不能免除担保责任。

三、违法发放贷款罪人员责任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准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

本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款是我国商业银行和其他一些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金融业重要的资金保障。为了规范贷款行为,提高贷款有效性,加速信贷颁布了《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信贷资金管理暂行规,对有关贷款问题作出了规定。如要求作为贷款机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发放贷款;贷款人应对借款人偿还能力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一般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并对担保的可靠性进行严格的审查,等等。如果贷款人在办理发放,如不认真调查借款人的偿还能力或资信情况,随意评估有失水准,或未经批其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同时还会造成国家贷款的损失,影响国家金融

本罪的对象是贷款,即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贷款既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或者,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1、要有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放贷款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客观方面的前提与基础。如果没有向关系人以外的人贷款的行为,即使具有其他如擅自离开工开支等行为,办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处罚。所谓关系人,对于不同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其外延会有所不同,这需要有关法规明确加以规定。就商业银行而言,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上列所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对象,则是指上述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如果是给关系人提供信用贷款或优于其他同类贷款条件的担保贷款,则应不构成本罪,依法需要治罪的,应按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处理。

2、违反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非法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放贷款,必须罪,这是本罪行为在量的方面一个重要的限制。如果不是重大损失,即使有人发放贷款的行为,亦不可能构成本罪。对于重大损失,其起体规定,这还有待于最高人民、最高人司法实践经验及其实际情况作出具体的司法解释。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于其非法发放贷款行于过失,这种过失一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二、违法发放贷款罪怎么处罚?

根据刑法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金融机构的普通工作人员在审批贷款的这件事情上并没有什么特殊的权利,所以,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这些案例当中都是金融机构的某些高管人员在其中作祟,明知不符合条件依然盲目的给当事人放贷。贷款管理对维系整个市场资金的正常运转有重要意义,违法放贷的后果是很严重的。


延伸阅读:

违法发放贷款罪构成单位犯罪吗

违法发放贷款罪数额巨大是多少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认定是怎样的

四、信贷审核员承担责任吗

法律分析:信贷审核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或者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需要担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八十四条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有前款行为,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十六条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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