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同胞投资享受什么待遇

如题所述

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在交通、通信、旅游、旅馆住宿等方面,享有与大陆同胞同等的待遇。
国务院关于台湾同胞到经济特区投资的特别优惠方法
台湾同胞到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四个经济特区投资兴办工农业项目,除享受经济特区现有全部优惠待遇外,再给予下列特别优惠:
1、台湾同胞在经济特区兴办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或合作经营企业,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至第四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五至第九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上列企业使用进口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生产的产品,凡属国内市场有销路又需要进口的,或者投资者提供了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允许有百分之三十的产品内销。内销产品要按国家规定的渠道销售,并照章征税或补税;
3、上列企业建设期间和投产后五年内,免征土地使用费。
台湾同胞到珠海、汕头、厦门三市投资改造旧市区的老企业,其产品只要是以出口为目标的,除按国家原规定的进口生产资料免征关税,企业所得税减按百分之十五征收外,还可享受上述特别优惠。
以上办法也适用于台湾同胞到海南岛投资兴办的企业。
考虑到台湾当局至今仍坚持阻止台湾同胞与大陆开展经济贸易,因此对来大陆投资的台湾同胞应当保密。有关台湾同胞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执行情况,请广东、福建两省主管部门报告中央对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务院办公厅。
综上所述,国家鼓励台湾投资者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并给予相应的优惠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促进海峡两岸的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台湾同胞投资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台湾同胞投资有规定的,依照该规定执行。
本法所称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投资。
第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台湾同胞投资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
国家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五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财产、工业产权、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第六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货币、机器设备或者其他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作为投资。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投资获得的收益进行再投资。
第七条
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举办全部或者部分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以下简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也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
举办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
第八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法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其经营管理的自主权不受干涉。
第九条
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集中的地区,可以依法成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依法获得的投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依法汇回台湾或者汇往境外。
第十一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委托亲友作为其投资的代理人。
第十二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照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十三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与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的与投资有关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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