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民事诉讼书记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刑事诉讼书记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行政诉讼书记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认为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其回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解释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