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保密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的保密管理工作。
保密工作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1、组织落实保密委员会工作部署;
2、组织制定保密基本制度,拟制年度保密工作计划,对落实保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3、监督指导各部门保密工作;
4、组织确定和调整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5、组织开展保密检查;
6、组织查处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和泄密事件;
7、提出保密责任追究和奖惩建议。
保密工作机构是指机关、单位内设的从事保密管理工作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六条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第五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