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住院病历应该保存不少于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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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扩展资料:
医疗机构变更后的病历保管要求
1、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时,所保管的病历应当由变更后医疗机构继续保管。
2、医疗机构撤销后,所保管的病历可以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按照规定妥善保管。
3、需要注意的是,由患者保存的门诊病历,包括化验单、检查单、挂号票根等,这些患者一定要妥善保管。
参考资料来源:/www.chinacourt.org/law/detail/2013/11/id/147291.shtml"target="_blank"title="中国法院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修订)">中国法院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