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未来发展规划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到二〇三五年包头将基本实现高水平现代化,努力建成我国西部地区、北方地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的典范。全市经济总量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迈上新的大台阶,符合发展定位、富有地区特色的现代产业体系、区域创新体系、开放发展体系和基础设施体系全面建成,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牧业现代化基本实现,区域性经济中心城市地位稳固;教育强市、人才强市和健康包头基本建成,城市文明程度和各民族团结进步达到新高度,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生态环境建设取得重大成效,绿色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广泛形成,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包头基本建成,城市更加宜居宜业宜乐宜游;法治包头、平安包头建设达到更高水平,各方面体制机制更加完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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