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了带病上班猝死是谁的责任?

近日,有多名网友在社交平台发帖称“华西23岁研一医学生,阳性发热被迫带病上岗,在一线工作时猝死”,引发热议。

我认为阳了带病上班猝死是工伤的话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根据我的了解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是工伤的话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首先应搞清楚死亡原因,再来确定是否承当责任由谁承当责任。如果是工作岗位上或者因为工作过度劳累猝死的是工伤,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不属于工作期间、非工作原因导致猝死的,用人单位不承担责任,下面就由我为大家具体说一下吧。

一、针对网络热议的华西23岁研一医学生,阳性发热被迫带病上岗,在一线工作时猝死的分析

针对新闻中的华西23岁研一医学生作为实习人员,工作单位应当对实习人员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以及必要的安全管理教育工作,同时对于实习条件应当进行体检审核,对于身体条件较差,不能进行重体力、熬夜时间长的同学,应当视情况合理安排实习任务。当然在这个事件中,我们无法得知院方以及校方是否尽到了这方面的义务。假如由于学校和单位的过失,导致学生加班过多导致猝死,学校和单位方面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因此,这一事件中,虽然学生不能走工伤工亡程序,但是如果由于学校和公司在其实习期间未能尽到合理的保障义务,不能在特殊时期保证学生的合法权益,至少可以以民事侵权为由主张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上班时间突发疾病死亡属于工伤吗?

上班时间突发疾病死亡属于工伤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上班时间突发疾病死亡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

上班时间突发疾病死亡公司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需要赔偿其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补助金。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第三十条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包括工伤保险待遇支出、劳动能力鉴定支出、工伤预防费用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工伤保险待遇支出指经工伤认定后职工应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支出。具体包括工伤医疗待遇支出、伤残待遇支出和工亡待遇支出。

四、工伤死亡认定时间需要多久?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工伤鉴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死亡认定时间需要以下时间:

1、符合申请条件的,行政部门予以受理。对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告知在十五日内补齐。不能提供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初次诊断、工伤职工与单位存在证明和认定工伤必需的证明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材料齐全、证据可靠的,应在30日内做出是否工伤的决定。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经办机构。

4、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认定通知有疑义或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这两天一直对这件事情很关注,也看了很多对这件事的看法。我也在这说一下我对这件事的表达:首先,这位学生目前的身份只是一名学生,并不是已经在工作岗位中就职的医生,所以他的牺牲并不是作为一名医护人员奉献牺牲的,而是替代了本应该在自己岗位上就职的医生去完成的工作。

综上所述,学生是一个弱势群体,尤其是刚刚处在步入社会以及走出校园的边界上的时候,更应该得到较好的保护。猝死不应是任何一个爱岗敬业者的结局,透支的生命必须有所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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