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83年4号文件在那去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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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纪发(1983)4号

  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领域中违法犯罪的党纪处理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纪委,中共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纪委,中纪委驻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中央军委纪委:
  自贯彻中央紧急通知以来,各地查出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所涉及的人员中,党员约占百分之三十左右。对这些党员,除依法判刑的开除党籍外,其余案件的处理,各地要求有一个原则的规定。为此,制定了《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领域中违法犯罪的党纪处理暂行办法》。
  共产党员贪污受贿、走私贩私、投机诈骗、盗窃国家和集体财产,即使数量很小,也是和共产党员的称号不相称,是党的纪律所不容许的。都应严肃对待。由于这类案件情况复杂,对每个案件,都要将问题的性质定准确。在执行党纪处分的时候,不仅要看非法所得的金额,更要注意违法犯罪的情节,严肃慎重,区别对待。要正确掌握政策,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
  对共产党员在经济上违法犯罪的党纪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中划了三条大杠杠:
  一条是,凡共产党员在经济上严重犯罪,依法判刑的,一律开除党籍。
  一条是,在经济上违法犯罪,个人非法所得在五百元以上的,可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这一条伸缩性比较大,有的可以给予较轻的处分;有的可以给予重处分。非法所得在千元以上,虽未判刑的,一般应开除党籍;个别非法所得虽过千元,但具有《暂行办法》第三条 规定的从轻处理条件者,也可以留在党内,给予其他党纪处分。
  一条是,对个人非法所得在五百元以下,情节不那么严重的,只要认真检查,清退赃款、赃物,一般可免予处分。但是,这不能理解为非法所得五百元以下的不算什么问题,对其问题,应该记录在案,存入本人档案中;也不是说非法所得五百元以下的一律不给纪律处分,如果情节严重,影响很坏的,也应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
  现将《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领域中违法犯罪的党纪处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将执行中的情况,报告中央纪委。

参考资料:http://www.51labour.com/lawcenter/lawshow-403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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