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在公共通到里修建了楼梯,而导致下雨时临近楼梯的墙壁(我家的房屋墙壁)受潮并有雨水渗入,多次协商无果,准备打官司,我们这种案例该用物权法中的哪几条法律呢?
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公共地方是属于公众或者全体业主所有的,公共地方是不容许个人侵占的,所以侵占公共地方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扩展资料:
王芳与吴强系邻居关系,双方房屋并排而建,中间有一公共通道。2012年1月初,吴强在两家共同的人行通道上建了一条通往房屋2楼的焊接楼梯,以便通行。王芳得知此事后,认为在人行通道上建楼梯,使得原本共用的通道变得更窄,车辆无法通行,就去找吴强理论。
而吴强认为王芳无理取闹,还指出王芳在两楼间公共通道内所建的卫生间越过了自家的屋檐滴水界,已侵犯到自己的权益,多年来自己从来没有意见,而现在自己只是在人行通道上建个简易楼梯占用一点通道她就有这么大意见,觉得她没有人情味,要求王芳拆除已有的卫生间。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就此吵闹不休,两家矛盾急剧恶化。
2012年12月底,工作人员在了解这件事情的经过后,及时到村里听取了村干部、村人民调解员和有关村民的意见,并到现场查看,掌握第一手资料。2013年1月5日,保平司法所工作人员将双方当事人约到司法所调解室进行调解。
在听取双方的申诉后,认为吴强和王芳本是邻居,应本着和睦相处的原则,双方不要为争“一口气”伤了感情,应该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在有利于双方生产、生活的原则上处理好邻里关系。
王芳一方当年购买此住房时所建的卫生间在生活上确实影响了吴强一家,但并非王芳所建,是买时就有的公共卫生间,如现拆除卫生间又对王芳一家生活起居影响较大;而吴强在人行道上焊接楼梯前未与邻居协商,造成了误解,但焊接的楼梯并不影响人车通行。
在保平司法所工作人员详细讲解《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陈述利害关系,并耐心地劝导下,当事人双方终于达成一致协议:1.王芳同意吴强在不影响人车通行的情况下,在公共通道焊接楼梯;2.吴强同意王芳继续使用公共通道内的卫生间,但王芳要保证今后不得搭建扩建其他建筑;3.王芳同意不再追究其反映吴强伤人事件和医疗费用赔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