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一)纪某(男,1996年6月5日出生)。在2010年6月份之前纪某多次盗窃
各类财物总计约40000余元。
2010年6月5日,纪某邀集几个朋友到一饭馆吃饭,席间几人大声喧哗导致邻座几个客人(也是年轻人)不满,双方争吵,张某一怒之下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对方为首的一个小青年猛刺两刀,将对方刺倒在血泊中并当场死亡。张某见此情景,心想杀人偿命这是自古规律,顿生外逃念头。
在准备回家拿取外逃必备之物途中,纪某看到一大款模样的人手拿一个提包,边走边打手机,心想该人肯定有钱,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持包人刺伤把包和手机抢走,包内有现金5000余元等物。
纪某到乡下外婆家躲了一年多。2011年10月份的一天,纪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桑塔那轿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3人撞倒,造成2死1伤。纪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纪某将汽车以4万元的价格卖出。
2012年2月27日张某被抓获,随后主动向司法机关交待了上述行为,而且还交待其曾经在半年前即2011年8月,受好朋友之托捎带两包毒品,得“劳务费”5000元。
试分析以下问题:
1、对纪某的上述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2、对纪某依法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