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帮我分析一下,谢谢!

案例1
李某是一砖厂老板,2004年2月25日,李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砖厂转让协议,其中约定,自2004年2月26日起,砖厂将整体一次性转让给张某,由张某在3月26日前将价金一次性支付给李某。同时约定,一旦出现一方违约时,将解除合同,并且支付违约金3万元。然而,当天晚上,李某带领人马将砖厂已经出窑的成品砖头偷偷运走,价值近一万元。第二天,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砖厂移交。但是,在价金支付到来之日,张某以李某偷运成品砖为由拒绝支付全部的价金,而仅仅愿意支付部分价金。李某以在2月26日之前,砖厂的一切物件包括成品砖均归其所有,所以其有处分权。张某无权干预李某对自己所有物的处分权,所以应当按照原价支付价金。本案应当如何处理?(请运用民法基本原理展开分析论述)

案例2
王某在邮局邮寄物品时,因所带的零钱不够,就向同来取汇款的同事李某借了10元钱,并说回单位后立即还给他。不过,王某回单位后就忘了此事。一个月后,王某在商店购物时碰到李某,才记起借款一事,便对李某说道:“我一直忘了此事,不巧现在手上也没有零钱,不过,刚才买了五张福利奖券,每张面值2元,一个星期后开奖,你要不要?”李某连忙推辞,说10元钱是小事,没有就不用还了。在王某的再三坚持下,李某才接受了奖券。1星期后开奖结果出来了,王某给李某的奖券中有一张中了10万元的大奖。王某闻讯后找到李某,声称自己当初只想以那几张奖券作抵押,现在要以10元钱把它们赎回。李某予以回绝,认为王某出尔反尔,当初是王某要自己一定收下以作为还款,他才收下的。
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请帮我做答,采取后另送500分!!! 谢谢了!

  案一、(今年的司法考试中有这样性质的一道题,我来帮LZ分析下)

  1 合同中如果约定为砖厂整体包括全部设备及成品转让的话,此案涉及合法法不动产所有权何时转移的问题。

  合同法第133条确立了所有权转移时间: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标的物转移原则
  1、动产适用交付主义,动产自交付之日发生转移。 这里的动产包括汽车、轮船、飞机等特殊动产。
  2、不动产适用登记主义,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
  3、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交清最后一笔款项时移转给买受人。
  4、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倡导契约自由,一般情况下,只要法律没有作强制性规定,都允许当事人约定,而且有约定的,优先约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对标的物所有权约定自合同成立时移转。这里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

  (二)交付的方式
  1、现实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即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此为交付的常态。�
  2、观念交付。观念交付又分为三种:①拟制交付。即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的交付方式。标的物的单证,即物权凭证,包括仓单、提单等。②简易交付。即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第140条)。③占有改定。即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的交付方式。我国《合同法》未确认这种交付方式,这里仅作学理探讨。我国《合同法》分别于第133、135、140条确认了现实交付、指示交付与简易交付三种交付方式。
  3、现实交付依交货方式的不同,可以再分为三种情形:(1)送货上门。即由出卖人送运货物到买受人处,此时货交买受人处才算完成交付。(2)上门提货。即由买受人到出卖人处取走货物,此时货物运出出卖人处即算完成交付。(3)代办托运。即由出卖人代理买受人与承运人订立运送合同,买受人承担运费的交付方式。此时出卖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即算完成交付。

  依上所述,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时,所有权即转移,所以李某属无外分权人,其应对偷运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及违约责任。

  本案处理:
  1 张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继续履行合同,并对偷部分赔偿;
  2 同时应支付张某由此造成的损失;
  3 承担诉讼费用;
  4 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依据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张李已约定何时交付,合同已告成立)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案例二、

  1 王某以价值10面值的彩票做为还款方式,李某接受,自此二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2 因王某给付的彩票所产生的权利由李某所有。王某无处分权。

  以物的形式清偿债务,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后,债权消灭。此后由物产生的孳息由实际持物人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与原债务人已无法律关系。
  (王某只是以票面实际价值清偿债务,对于孳息未做约定,并且王某亦无法预见此彩票能够产生如此多的孳息,根据惯例,自物权转移时,此物的孳息一并转移。王某自此失去对此物的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李某享有该物上的收益权)

  依据:
  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这是物权法对孳息的归属的规定。在物权法中,产生孳息的物或权利称原物,而孳息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按照物质的自然生长规律而产生的果实与动物的出产物,法定孳息是指因法律关系而得到的利息、租金及其他收益。该法律关系,既可因法律行为而产生,如根据租赁合同而产生的租金,也可因法律规定而产生,如迟延履行的情况下,根据违约责任产生的对迟延利息的请求权。

  区分原物与孳息意义在于确定孳息归属于何人所有。依据物权法的上述规定,对于天然孳息的收取权原则归原物的所有人。但是,如果存在用益物权人,那么因用益物权本身就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自然,该天然孳息应当归用益物权人取得。此外,当事人还可以特别约定天然孳息的归属。至于法定孳息的收取人,在当事人有约定时,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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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11-10
一、从《物权法》理论来说,李某是有权处理的,因为财产所有权还没有转移。但是李某违反了民法的诚信原则,所以李某的行为违约了。按照2月25日双方达成的协议,双方是对砖厂现有的财产进行协商合意后达成的转让价格和协议。如果按照李某的逻辑,那在2月26日,砖厂的一切财产都是李某的,李某都有权处理,那么李某如把砖厂的所有转产都搬走,处理完了,那张某还得按照原先协议达成的价格给李某,这不是把人当傻子了吗。所以说李某说的没错,他是有权处理,但他的这种处理行为是违约行为,违反了民法的诚信原则。

二、王某原本欠李某十元钱,在李某向其要求还款时,王某坚持要以十元钱彩票抵销十元钱债务,在李某接受彩票后,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得到清偿。那么该彩票的所有权属于李某所有,那由该彩票滋生的所有权利都应归李某所有。
退一步说,如果按王某的说法,那么该彩票如果一分钱没中,那王某还能以十元钱把它赎过来吗,显然这种理由一点都站不住脚,有点无赖的味道。
第2个回答  2008-11-08
你好,
我来说说这两个案例
案例一,
根据你的描述,张某与李某是以于25日签定了合同,也就是说,合同已经生效。合同中约定,26日由张某支付价金给李某。
所以25晚李某的行为是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因此,本案应当按李某违约处理。

案例二,
王某的5张彩票给了李某,是作为一个星期前的借款而还给了李某。当时是王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这个口头协议是有效的。彩票所产生的奖金,是一种孳息。就像老牛产小牛一样。
因此这个案件,李某无须反还彩票

回答完毕。谢谢。
第3个回答  2008-11-08
案例一:
1、李某是整体转让砖厂,且已签订合同,李某无权再处分砖厂任何物件。
2、李某偷运成品砖,是违约在先。
3、张某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价金,但是,可以扣除李某偷运成品砖的金额。张某支付部分价金,是不是指这点?如果是,张某未违约。
4、李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3万元。

案例二:
1、王某以5张福利奖券作为还款给李某,是真实意思表示,李某也接受并实际拥有5张奖券,此民事行为有效。
2、王某无权要回奖券。
第4个回答  2008-11-08
用律师,真的靠不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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