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证成的角度不同:
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属于内部证成。关涉的只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推论是否是有效的,而推论的有效性或真值依赖于是否符合推理规则或规律。
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关涉的是对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对前提的证立。
2、前提的正当性要求不同:
内部证成保证了结论是从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它对前提是否是正当的、合理的没有任何的保障。
如果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本身是不正当的、不合理的,那么该法律决定也就是不正当的、不合理的。所以就要确定的前提需要从外部来加以证成,从而使那些可能仍然隐而不彰的前提条件必须明确地予以表达。这样做,就提高了识别错误和批判错误的可能性。
3、解决方向不同:
内部证成解决的问题是大小前提的对应关系,通常认为是一种涵摄或类比关系,小前提要在大前提的涵摄射程内,否则二者就没有对应关系,内部证成也就毫无意义。比如法官运用一个法律规则来判断一个具体的案例就是用内部证成来论证的过程。即如果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则中的假定相符就能得出正确的判决。
外部证成解决的是援引的大前提的正确性问题。比如,关于判断投机倒把的行为是不是构成犯罪,如果援引79年刑法则构成犯罪,这是内部证成问题。但是因为79年刑法已经被97年刑法所代替,因此,应该适用97年刑法来认定该行为不构成犯罪。这个适用哪个刑法的过程就是外部证成。
扩展资料:
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是相互关联的,外部证成是将一个新的三段论附加在证据的链条中,这个新的三段论用来支持内部证成中的前提。
法律推理或法律适用在整体框架上是一个三段论,而且是大三段论套小三段论。这就意味着在外部证成的过程中也必然涉及内部证成。
因此法律人在证成前提的过程中也必须遵循一定的推理规则,即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得到一定的法律渊源和法律解释的支持,但是这个前提作为一个判断或结论如果不是从该前提所依赖的前提中逻辑地的推出的,就是不正当或不合理的前提。
这就是说法律人在法律适用或者做法律决定的过程中所确立的每一个法律命题或法律判断都必须能够被重构为逻辑上正确的结论。
参考资料:
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属于内部证成;对法律决定所依赖前提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
内部证成的只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推论是否有效,而推论的有效性或真值依赖于是否符合推理规则或规律。外部证成关涉的是对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对前提的证立。
内部证成保证了结论是从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它对前提是否是正当的、合理的没有任何的保障。如果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本身是不正当的、不合理的,那么该法律决定也就是不正当的、不合理的,这个时候就需要外部证成的论证。
陈景辉博士给出的一个简单的区分,他认为:在法的适用中,法律推理是内部证成,法律解释和法律渊源是外部证成。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内部证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