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警察失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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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监狱民警涉嫌损害司法公正被直接立案侦查

日前,由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阜阳监狱民警何联江涉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减刑一案,由颍东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该案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安徽省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第一起司法工作人员涉嫌损害司法公正的职务犯罪案件。

今年56岁的何联江一直在阜阳监狱工作,曾因私自为罪犯传递物品被阜阳监狱给予行政警告处分。2018年11月14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何联江被颍东区监察委立案调查。

同年12月11日,因涉嫌徇私舞弊减刑罪被阜阳市检察院立案侦查。调查和侦查终结后,经阜阳市检察院指定,由颍东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据颍东区检察院指控,2014年至2017年,何联江在担任阜阳监狱第十三监区民警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接收本监区及其他监区服刑人员亲友汇款或现金共计14.69万元,为24名服刑人员捎带现金及物品在监狱内使用,并从中截留约2.9万元占为己有,构成滥用职权罪。

后在本监区呈报罪犯减刑工作过程中,何联江故意隐瞒多名罪犯私藏、使用违禁品、违规品的违纪事实,并同意呈报减刑,致使11名不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被顺利减刑,构成徇私舞弊减刑罪。

“作为一名老党员、一名工作了30多年的老干警,从执法者变为被执法者,对不起组织、对不起家庭,希望能通过我的事例警醒还在做这些事的人赶快收手,希望能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庭审中,被告人何联江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当地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阜阳监狱、九龙监狱管教民警旁听了庭审。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扩展资料:

常见职务犯罪解读  滥用职权罪②本罪的客观方面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我国刑法把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一起规定在第九章渎职罪,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对滥用职权的理解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滥用职权是指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

通常认为,滥用职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

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

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

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2、对“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与“情节特别严重”的理解

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时,才构成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3、有关“经济损失”的理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第八条,“经济损失”,是指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渎职犯罪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

立案后至提起公诉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一并计入渎职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

债务人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或者因行为人的责任超过诉讼时效等,致使债权已经无法实现的,无法实现的债权部分应当认定为渎职犯罪的经济损失。

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或者因客观原因减少的经济损失,不予扣减,但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高检发〔2001〕13号),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是以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构成要件的。

其中,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通常是指渎职行为已经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在司法实践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虽然公共财产作为债权存在,但已无法实现债权的,可以认定为行为人的渎职行为造成了经济损失:

(1)债务人已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

(2)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

(3)因行为人责任,致使超过诉讼时效;

(4)有证据证明债权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安徽一监狱民警涉嫌损害司法公正被直接立案侦查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常见职务犯罪解读  滥用职权罪②本罪的客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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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3
  1999年5月19日20时左右,罪犯张显明因肺病咳血被同监犯人班长李某和另一名犯人背到一分监区办公室,并向当班分监区长王殿波报告。王殿波请示值班领导刘玉生同意后,与卫生干事薄昕涛及犯人李某将罪犯张显明送到鸡西市医院治疗。当晚在鸡西市医院王殿波又将原一分监区长孙宏军找到医院协助处理。孙宏军到医院后,又打电话通知了张显明的哥哥王孝成等人到医院协助处理。

  当晚,在王孝成的邀请下,王殿波、孙宏军、薄昕涛与王孝成4人在医院吃了晚饭并喝了酒。吃饭过程中王孝成请求王殿波、孙宏军跟领导好好汇报汇报,帮忙把张显明“弄”出去,二人答应了。

  次日早晨,二人在张显明病情已好转的情况下回到单位,跟一监区副监区长奚广东汇报说张犯昏迷不醒,病情严重。奚广东亲自去鸡西监狱跟副监狱长战林江汇报了情况。战林江同意张犯回家治疗,奚广东回到一监区向王康林说明战林江的意见后,王康林指示奚广东具体办。奚广东找到王殿波、孙宏军起草了一份协议书,内容大致是让家属将张犯领回治疗,监狱不承担责任,并安排王殿波、孙宏军到医院同王孝成签了协议。

  1999年5月20日中午,罪犯张显明在病情无大碍的情况下,以保外就医被家属从医院领回家中养病。

  在此案中,孙宏军、王殿波、奚广东、王康林、战林江、刘玉生6人已涉嫌渎职犯罪,被检察机关于2003年2月28日立案侦查。

  经过为期15天的紧张工作,查明犯罪嫌疑人孙宏军在1997年至1999年任鸡西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长期间,为帮助服刑犯人张显明办理保外和假释,先后两次收受罪犯张显明的弟弟张显辉的贿赂24000元和一部爱立信388手机。孙宏军涉嫌受贿罪。

  犯罪嫌疑人王殿波、奚广东、战林江、王康林、刘玉生等人在明知与罪犯家属签订的协议书既无法律依据,又无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仍然同意签订协议。致使罪犯张显明被家属从医院领回家养病,直到重新犯罪被沈阳警方逮捕。王殿波、战林江、王康林、奚广东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刘玉生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对此,鸡西市鸡冠区检察院以上述罪名,对孙宏军、王殿波等6人提起公诉。日前,鸡冠区人民法院对孙宏军、王殿波、战林江3人作出了有罪判决。
  
第2个回答  2008-12-23
我记得以前在百度视频里看过
你打关键子(警钟长鸣),细心找有一个黑龙江的,监狱警察失职案例,后果很惨~!
死了很多人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9
  沈阳1·18劫案牵出案中案 狱警渎职造成罪犯脱管
  新华网黑龙江频道9月8日电 震惊全国的沈阳“1·18”特大持枪爆炸抢劫银行运钞车案审结后,在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院审理的另一起狱警渎职案件也同样引起了社会的关注——“1·18”大案中的劫匪张显明案发时是鸡西监狱正在服刑的犯人,他被收审后,鸡西监狱的6名干警涉嫌渎职犯罪案也被牵出。日前,孙宏军、王殿波、战林江三人被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了有罪判决。

  猖獗歹徒中竟有一人是在押犯

  今年1月18日17时50分,辽宁省沈阳市发生特大持枪爆炸抢劫银行运钞车案,197万元钱被抢走。案发后,沈阳市的多种警力火速赶到现场,并对这起国内前所未有的采取爆炸等恐怖手段实施犯罪的特大案件展开侦查。20几天后,公安机关神速破案,涉案的5名犯罪嫌疑人,除张显光外,其余4人相继落网。

  经查,上述5名案犯或分或合,先后在哈尔滨、沈阳等地实施爆炸、杀人、抢劫银行运钞车,共作案7起,致死5人,重伤4人,轻伤6人,抢劫人民币330余万元。

  其中,张显明系鸡西监狱正在服刑的罪犯。该犯1994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城子河区人民法院于1995年9月26日判处有期徒刑9年,刑期的起止时间是1994年10日9日至2003年10月8日。1999年5月20日,在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情况下,鸡西监狱有关干警同意罪犯张显明回家治病。到2003年2月28日,张显明因重新犯罪被沈阳警方逮捕,罪犯张显明已脱管失控3年零8个月。

  罪犯托管失控 牵出狱警渎职案

  查出罪犯张显明脱管失控后,鸡西市检察机关立即组成专案组,查处鸡西监狱有关干警涉嫌渎职犯罪问题。

  经查,鸡西监狱有关干警的渎职行为是造成罪犯张显明长期脱管失控的主要原因。

  1999年5月19日20时左右,罪犯张显明因肺病咳血被同监犯人班长李某和另一名犯人背到一分监区办公室,并向当班分监区长王殿波报告。王殿波请示值班领导刘玉生同意后,与卫生干事薄昕涛及犯人李某将罪犯张显明送到鸡西市医院治疗。当晚在鸡西市医院王殿波又将原一分监区长孙宏军找到医院协助处理。孙宏军到医院后,又打电话通知了张显明的哥哥王孝成等人到医院协助处理。

  当晚,在王孝成的邀请下,王殿波、孙宏军、薄昕涛与王孝成4人在医院吃了晚饭并喝了酒。吃饭过程中王孝成请求王殿波、孙宏军跟领导好好汇报汇报,帮忙把张显明“弄”出去,二人答应了。

  次日早晨,二人在张显明病情已好转的情况下回到单位,跟一监区副监区长奚广东汇报说张犯昏迷不醒,病情严重。奚广东亲自去鸡西监狱跟副监狱长战林江汇报了情况。战林江同意张犯回家治疗,奚广东回到一监区向王康林说明战林江的意见后,王康林指示奚广东具体办。奚广东找到王殿波、孙宏军起草了一份协议书,内容大致是让家属将张犯领回治疗,监狱不承担责任,并安排王殿波、孙宏军到医院同王孝成签了协议。

  1999年5月20日中午,罪犯张显明在病情无大碍的情况下,以保外就医被家属从医院领回家中养病。

  在此案中,孙宏军、王殿波、奚广东、王康林、战林江、刘玉生6人已涉嫌渎职犯罪,被检察机关于2003年2月28日立案侦查。

  经过为期15天的紧张工作,查明犯罪嫌疑人孙宏军在1997年至1999年任鸡西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长期间,为帮助服刑犯人张显明办理保外和假释,先后两次收受罪犯张显明的弟弟张显辉的贿赂24000元和一部爱立信388手机。孙宏军涉嫌受贿罪。

  犯罪嫌疑人王殿波、奚广东、战林江、王康林、刘玉生等人在明知与罪犯家属签订的协议书既无法律依据,又无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仍然同意签订协议。致使罪犯张显明被家属从医院领回家养病,直到重新犯罪被沈阳警方逮捕。王殿波、战林江、王康林、奚广东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刘玉生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对此,鸡西市鸡冠区检察院以上述罪名,对孙宏军、王殿波等6人提起公诉。日前,鸡冠区人民法院对孙宏军、王殿波、战林江3人作出了有罪判决。
  http://www.people.com.cn/GB/shehui/1061/2078324.html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09-01-03
贩毒捎毒 汉中一看守所4民警被判刑(2004年)
据《华商报》报道,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看守所4名民警利用职务之便,与外人勾结致使毒品流入看守所一案日前有了结果。汉台区法院近日分别以运输、贩卖毒品罪和滥用职权罪,一审判处4名看守所民警2至5年有期徒刑,同案中多次向民警提供毒品的另一被告人李丽芳被判有期徒刑7年。
原汉台区看守所民警张波从今年4月初开始,提供手机给在押人员与外部人员李丽芳取得联系。由李购买毒品送至看守所门外,再由张波接进看守所内,提供给在押人员吸食。李、张二人用相同的手段先后14次在看守所贩卖海洛因5.6克;另3名被告人分别为原看守所副所长陈建华,民警彭甘秦、张本林,他们从去年12月初起,分别多次帮助在押人员带出现金,交给李丽芳购买毒品,并帮忙将藏在食品中的毒品带入看守所内,致使被关押人员多次在看守所内吸毒。

法院审理认为,李丽芳、张波无视国家法律规定,在监管场所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运输、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建华、张本林、彭甘秦身为警察,却违反看守所有关规定,逾越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法院一审以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张波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分别判处彭甘秦、张本林、陈建华有期徒刑3年6个月、3年和2年;以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李丽芳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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