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如题所述

「众合」2018备战法考民法先修,李帅——-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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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10-22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如下:

1,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针对的是“请求权” 除斥期间针对的是“形成权”。

2, 诉讼时效经过后,请求权依然存在。但是相应的对方取得“时效经过的抗辩权”。 除斥期间经过后形成权消灭。 

3,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存在中断,中止,延长的情况,而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

拓展资料

诉讼时效针对的是请求权,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怠于履行请求权,在期间完成后,其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归于消灭的制度,但这个民事权利不归于消灭。诉讼时效在诉讼上的体现是指一个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如果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债务人,一旦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那么法院就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公力救济,即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上,债权人的胜诉权消灭了,但是实体权仍存在,如果债务人愿意履行,债权人是有权受领给付的。除斥期间针对的是形成权,指的是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典型为撤销权。一旦过期,这个权利就消灭了。如合同撤销权为一年,过期这个权利就消灭了。

打个不恰当的比喻,比如欠钱,诉讼时效届满就是丧失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但这个债权还是存在的。但是除斥期间就意味着这个债权都消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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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08-12

区别是:适用对象、援用主体、法律效力以及期间性质不同。

1、适用对象不同。

(1)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

(2)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2、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

(1)诉讼时效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

(2)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应当主动审查。

3、法律效力不同。

(1)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

(2)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4、期间性质不同。

(1)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原因中断、中止或延长;

《民法通则》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第138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

中国《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拓展资料

1、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

举例:《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的二个月内不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里的二个月就是除斥期间。

2、诉讼时效针对的是请求权,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怠于履行请求权,在期间完成后,其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归于消灭的制度,但这个民事权利不归于消灭。

诉讼时效在诉讼上的体现是指一个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如果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债务人,一旦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那么法院就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公力救济,即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上,债权人的胜诉权消灭了,但是实体权仍存在,如果债务人愿意履行,债权人是有权受领给付的。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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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9-08-09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如下:

    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期间性质不同,诉讼时效的法定失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

    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是请求权(胜诉权)存续期间, 诉讼时效消灭不行使的权利的胜诉权,即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而不消灭不行使的实体权利本身,除斥期间乃在维持继续存在的原秩序;除斥期间是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斥期间则消灭实体权利本身,消灭时效乃在于维持新建立的秩序。

拓展资料: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届满,丧失其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失效制度。除斥期间,是指法定的权利的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的经过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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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8-05-23
1、适用对象不同。
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2、法律效力不同。
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表现为胜诉权之丧失,权利本身并不消灭,除斥期间的法律效力表现为形成权的消灭。
3、价值取向不同。
设置诉讼时效的价值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加速财产的流转,消灭原有法律关系;设置除斥期间的价值在于消除当事人关系中的不确定、不稳定因素,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原有法律关系。
4、期间和计算不同。
诉讼时效一般长于除斥期间,而且诉讼时效可能中止、中断甚至延长,而除斥期间固定不变。
5、适用的主动性不同。
法官不能迳行适用诉讼时效,只在义务人主张时效利益时,法官才能适用,但是,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适用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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