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是一名下岗人员,于05年12月下岗。下岗后原公司跟我从97年8月至2005年12月交清了养老保险费用。具体明细为:单位缴纳为3817元;个人缴纳为3181元。请问该比例缴纳的是否合理?
2、今年9月份重新就业,新单位同意跟我交养老保险,于是我按要求把养老保险从沙洋县社保局转移到了荆门养老保险局(沙洋县属荆门市管辖)。并在沙洋当地补清了06年1月至08年8月份的养老保险金,共交清费用6464元。请问该费用是否合理?
3、社保转移的过程中,原单位缴纳的3817元和个人缴纳的3181元全都划入到荆门养老保险局指定的帐户中了,但有一点特不明白,那就是自己全额补交的6464元为何只有40%即2585.6元能转移到荆门?其余的3878.4元为何转移不过来?关键是对比原网络公司交的3817元都能转移,为何自己交的6464元不能全额转移过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