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被诬告偷东西,警察没有证据,我们也可以证明他不在场,但警察把他拘留了并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搜查了我们合租的房间,请问我们应该怎么维护我们的权益?他是否侵犯了我们的权益?是不是没有任何证据只要被怀疑偷东西就得被拘留?这算不算诬陷?我们应该怎样处理?请大家帮帮忙。谢谢大家!还有警察找我做笔录的时候他以他的字迹潦草为由没有给我看我的笔录只是给我念了一边就让我按了手印签了字,如果笔录不符合事实我应该怎么办?谢谢大家帮我。
他真的没有偷东西,我还有我的朋友都可以作证!5楼的朋友谢谢您的回答!但事实很清楚,他就是没有偷东西!!我们大家都知道!!也不可能有所谓的证据,证人指证等理由抓人。就算有,那也都是伪证!经过就是昨天早上,警察打电话以了解情况为由让他去派出所一趟,去了以后就到现在都没回来!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后,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在特殊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期间,是不断收集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的过程,如果认为应当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公安机关就会向检察院提请逮捕。《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是否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且需要逮捕羁押,检察院要对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查,如果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就不会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就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因此,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后,拘留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七日。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