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官选举的正常程序

如题所述

一、选举准备

1.调查摸底。县乡两级的调查内容,主要摸清村民委员会的基本情况、历届选举情况和干部群众的思想状况等。

2.制定方案。以县为单位制定选举方案,确定实施阶段、重点任务、时间进度、责任主体及具体要求。围绕组建村民委员会选举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选举教育培训、选举工作8个阶段的基本要求、工作进展安排等制定。

主要包括:选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选举的时间要求;成立各级换届选举工作机构;选举工作的日程安排。

3.筹集经费。各级组织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从村经济收益中支出,无集体收益的可从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支出,乡级财政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4.审查审计与考核评议

审查审计:部署审计方案;成立审计机构;进行村财审计;公布审计结果;追究责任。

考核评议:县市区党委要组织力量对村“两委”班子进行任期考核,组织党员群众进行民主评议和推荐。考核评议和推荐结果作为审核确定候选人的重要依据。

5.培训部署。采取分级负责、逐级组织的方法。

6.试点示范。地州市选择二、三个不同类型的乡镇进行村“两委”换届选举试点,积累经验后再全面部署开展。

二、选举机构

1.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自治区统一部署后,各地州、县市区、乡镇各级党委政府和村均应成立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机构,在村级就是村民选举委员会,是具体领导主持村换届选举工作的机构。

2.选举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

三、宣传发动

宣传对象:基层干部、社会公众、村民。

四、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

从机关选派到村任职人员、从其他村交流任职人员以及流入本村的务工经商人员,其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1年以上,以及户籍在本村但不在本村居住,本人申请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经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由村选举办法明确选民资格,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大学生村官不受在村居住1年的限制。

登记的程序:

1、公布选举日和登记日期。

2、确定和培训登记员。

3、明确登记对象。

4、造册登记。

5、审核确认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6、公布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7、受理村民的申诉。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8.发参选证。

五、提名确定候选人

1.细化候选人条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予以公布。

2.明确职位和职数。由村党组织、村民选举委员会结合实际提出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以及村务监督委员会职数,经乡镇党委同意后分别提交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公布。

3.发布提名候选人公告。于选举日10日前。

4.提名确定初步候选人。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过半数的选民填写“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表”,当场公开唱票、计票,按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于正式选举日10日前予以公布。

5.资格审查。村民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资格条件进行初审,乡镇党委组织人大、纪检、民政、派出所、农经、人口计生、共青团、妇联等单位进行联审,符合资格条件的候选人按规定程序提交选举。

6.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公布预选的时间、地点;预选日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过半的选民投票选举,当场唱票、计票、公布票数;根据预选结果,按照“多数原则”和村委会职数确定候选人,主任候选人1人;

副主任按职数确定;委员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比应选名额要多。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5日前张榜公布。不愿作为候选人的应在选举日3日前提出,缺额递补。

六、介绍正式候选人

1.制定目标任务。选举前,乡镇指导各村制定三年发展目标和具体任务,围绕目标任务开展竞职和选举。

2.候选人书面“三项承诺”。在“先定事、后选人”的过程中全面推行候选人三项承诺:公开竞职承诺、实行发展稳定工作承诺、辞职承诺。

3.竞职演讲。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七、投票选举

(一)准备工作。

1、制定大会选举办法。

2、公布投票方式、时间、地点。

3、办理委托投票。严格办理委托投票手续,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投票只能1次、1人,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名单选举前予以公布。

4、印制选票、制作票箱。

5、确定培训选举工作人员。与村民委员会候选人及有亲属关系的人不能主持选举大会,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及其它选举工作人员。

6、准备用品。会场用品、文字用品、物品等。7.布置投票会场或投票站。布置选举大会会场;设置好秘密写票间。

(二)大会选举。选举大会是村民委员会选举投票的主要方式, 选举大会20项程序。

1、宣布开会。宣读会场纪律。

2、清点到会人数。主持人向全体参加选举的村民报告人数。

3、奏国歌。

4、报告提名情况。宣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5、通过投票办法。宣读大会选举办法;选民举手通过。

6、通过选举工作人员。宣读工作人员名单;选民通过;选举工作人员上岗。

7、检查并密封票箱。由总监票员当众检查是否空箱;票箱上锁、贴封条。

8、启封清点选票。监票员当众启封选票袋;清点本次选举印制选票数,并报告大会主持人;大会主持人向选民宣布本次印制的选票数。

9、讲解选票(派出流动票箱)由监票员讲解选票的规定和划法(注意:应先讲解选票,后发选票)

10、验证发票。宣布验证发票顺序: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大会工作人员、选民。

11、秘密写票。相关工作人员引导;选民有序进入秘密写票处写票;需他人代写选票的选民,在代笔处写票。

12、投票。选民填写选票后,将选票(包括委托票)对折后投入票箱。

13、集中票箱。集中票箱,包括选举大会票箱、流动票箱。每个票箱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开箱。

14、销毁剩余选票、开箱清点选票。清点、宣布并销毁剩余选票;开箱清点选票并向选民宣布:发出选票数、从票箱收回选票数、及本次投票是否有效、选举是否有效。

15、检验选票。逐张检验选票,并分类整理:整张有效、整张无效、整张弃权、局部有效、局部无效;向选民宣布从票箱收回的选票中赞成票、反对票、废票数、弃权票数。疑难选票交村民选举委员会认定。

16、公开计票。在选举会场,在选民的监督下,选举工作人员分组公开计票。

17、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18、封存选票。

19、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

20、宣布当选名单,颁发当选证书。(注意:非正式候选人,必须经过资格审查后,再公告当选名单。)

(三)选举村务监督委员会。参照村委会成员选举方式选举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选举方式、程序参照村委会选举方式进行,具体选举办法参照村委会选举办法制定。

(四)工作交接。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之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交接公章、财务帐目、档案资料及办公设施等。10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五)推选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 村民委员会一经产生,应当在10日内组织参加选举的村民推选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

(六)组织培训、建章立制。地州市、县市区及时开展新任村干部培训,指导新一届村“两委”班子全面实行“四议两公开”六环工作法,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完善村规民约。

八、验收总结

1.选举验收。

2.立卷归档。

3.总结评比。

扩展资料

选举有效性确认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参加投票的村民人数,以从票箱收回的选票数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选举无效:

(一)村民选举委员会未按照法定程序产生的;

(二)候选人的产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参加投票的村民人数未过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半数的;

(四)违反差额选举原则,采取等额选举的;

(五)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选票的;

(六)没有公开唱票、计票的;

(七)没有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选举程序规定的。

因村民选举委员会未按照法定程序产生而造成选举无效的,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机构应当指导组织重新选举。因其他原因认定选举无效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重新组织选举,时间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九、确认当选

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进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没有妇女,但委员的候选人中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委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如果委员的候选人中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从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委员,直到选出为止,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须当场宣布,同时应当公布所有候选人和被选人所得票数。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当选无效。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投票选举当日或者次日,公布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名单,并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村民选举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公布选举结果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

十、颁发当选证书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向新当选的成员颁发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十一、另行选举

村民委员会当选人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可以在选举日当日举行,也可以在选举日后十日内进行,具体时间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

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数的三分之一。

另行选举的程序与第一次选举相同。参加选举的村民以第一次登记的名单为准,不重新进行选民登记。原委托关系继续有效,但被委托人成为候选人的委托关系自行终止,原委托人可以重新办理委托手续。

经另行选举,应选职位仍未选足,但村民委员会成员已选足三人的,不足职位可以空缺。主任未选出的,由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未选出的,由村民代表会议在当选的委员中推选一人主持工作。

参考资料:新疆党建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流程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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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5-16

村民委员会选举遵循直接、普遍、平等、秘密、差额、竞争、定期、自由、公正、公开的原则。

(一)直接选举原则。指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分别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委派、指定;不得由户代表间接选举,也不得先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再从中推举主任、副主任。

(二)普遍选举原则。指凡年满18周岁的村民普遍拥有选举权、竞选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不受剥夺与停止,不受任何限制。

(三)平等选举原则。指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投一张选票,每张选票效力平等;选民平等,选举权平等;竞选人平等,竞选权平等;候选人平等,被选举权平等,当选机会平等。

(四)秘密选举原则。秘密选举原则包括秘密写票原则和无记名写票原则。

1、秘密写票原则。指选举投票中选民在秘密写票处秘密写票,写票内容不受暴露,选民写票不受外界干扰,选民自主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愿,自己的投票意向不被他人所知。

2、无记名写票原则。指在选票上不得记名,不得作任何标记,以保障选民的投票秘密。

(五)差额选举原则。指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三种职务的候选人均须多于应选人。不同职务分别差额,不得将不同职务候选人混在一起差额。

(六)竞争选举原则。指竞选人、候选人在选举过程中以当选为目标与其他竞选人、候选人展开竞争,为赢得当选选票而进行自我介绍、自我宣传、宣讲治村设想、承诺利民利村等活动。

(七)定期选举原则。指按固定年限定期进行换届选举。

(八)自由选举原则。指选民完全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愿投票选举,没有任何顾忌,不受任何干扰,不受任何强迫、威胁、限制、阻碍,不受框定,不受操纵,选民意志是唯一的有效意志,选民选票是唯一的决定力量。

(九)公正选举原则。指保证选民参选、选民投票、竞选人及候选人竞选以及整个选举过程公道正当,不偏不倚。公正选举要求在参选、投票、竞选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均实现公正,禁止权力干涉、舞弊贿选、霸选骗选、暗箱操作、弄虚作假、篡改选票、违法操作、违规竞选、违法拉票、操纵选举等违法或不正当行为。

(十)公开选举原则。指选举全过程必须公开透明,接受选民和观察员的监督,特别要做到公开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第十一条 本法中的所有投票均为无记名投票。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村民委员会从村公库支出,具体数额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选举经费支出确有困难的村,乡镇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村级经费主要用于选举工作人员培训、发动选民、制作票箱、印制选票、召开选举大会等开支。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9
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选举村干部是事关农村稳定的大事,具有严格的程序。
  1、报名参选。选举办法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外,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村民委员会主任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认真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二)作风民主,办事公道,联系群众,热心为村民服务;(三)工作认真负责,有办事能力,能完成任务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四)身体健康;(五)有一定文化知识。
  2、选举证明。一是成立选举领导机构。镇(处)成立选举领导小组;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二是选民登记。在选举日前20天,公布选民名单,选民登记要做到不错登,不重登、不漏登。选民登记的基本条件:年满18周岁,户口在本村,享有政治权利。
  3、确定候选人。根据村庄规模确定村委会成员职数和职位,以多于应选名额一人的规定确定候选人数。召开预选大会,预选会议要求过半数选民参加有效,按照得票多少当场确定候选人。并于当日或次日张榜公布。
  4、召开选举大会。包括清点参加会议人数、推选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介绍选举形式、检查密封票箱、核对选票数、分发、讲解选票、选民写票、选民投票、销毁剩余选票、开箱验票、整理选票、唱票、计票、宣布选举结果等程序。
第3个回答  2015-01-09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第一条 为实行民主,尊重与保障村民主人权,实行村民自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农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国有场、矿和城市街道办事处所辖的村民委员会,同样适用本法。本法也适用于牧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三条 具有农村户籍的公民为村民。村民一般居住在农村,享有村集体公共财产的使用权和相应的收益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村民是村民自治的主体。

第四条 本村村民。具有本村户籍的人为本村村民。本村村民是本村的主人。

第五条 本村本届选民。登记参加本村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选民是本村本届选民。

第六条 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选举权。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选举权包括推选权、登记权、提名权、投票权、罢免权。

(一)推选权是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权利。

(二)登记权是登记成为某届村民委员会选民的权利。

(三)提名权是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权利。直接提名包括:

1、选民自我提名。

2、选民联名提名。

3、选民个人提名。选民个人提名在预选会议上以投票方式进行,提名投票须不记名秘密写票。

(四)投票权是在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参加投票的权利。

(五)罢免权是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权利。

年满18周岁村民的选举权不受剥夺与停止。

第七条 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竞选权。竞选权是以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为目标与其他选民为同一职务竞争选民选票的权利。

行使竞选权的年满18周岁村民为竞选人。

村民的竞选权可依照法律剥夺与停止。剥夺竞选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对被剥夺竞选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

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被羁押、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正在被劳动教养、正在受拘留处罚的选民,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能够恢复,则有权行使竞选权;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不能恢复,则停止行使竞选权。其人身自由届时能否恢复,由判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或者负责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对被停止行使竞选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

第八条 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被选举权。被选举权是指选民享有的被选举当选为本村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被选举权包括参选权、竞选权、候选权、当选权、任职权。

(一)参选权是表明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意愿并接受选民投票选择的权利。

(二)竞选权是以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为目标与其他选民为同一职务竞争选民选票的权利。

(三)候选权是作为初步候选人、正式候选人接受选民投票选择的权利。

(四)当选权是因获得法定的赞成选票数量而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利。

(五)任职权是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后就任相应成员职务的权利。

村民的被选举权可依照法律剥夺与停止。剥夺被选举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对被剥夺被选举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

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被羁押、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正在被劳动教养、正在受拘留处罚的选民,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能够恢复,则有权行使被选举权;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不能恢复,则停止行使被选举权。其人身自由届时能否恢复,由判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或者负责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对被停止行使被选举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

第九条 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自治组织包括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监事会、民主理财小组、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和村民小组。

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简称村代会;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简称村两会。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遵循直接、普遍、平等、秘密、差额、竞争、定期、自由、公正、公开的原则。

(一)直接选举原则。指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分别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委派、指定;不得由户代表间接选举,也不得先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再从中推举主任、副主任。

(二)普遍选举原则。指凡年满18周岁的村民普遍拥有选举权、竞选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不受剥夺与停止,不受任何限制。

(三)平等选举原则。指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投一张选票,每张选票效力平等;选民平等,选举权平等;竞选人平等,竞选权平等;候选人平等,被选举权平等,当选机会平等。

(四)秘密选举原则。秘密选举原则包括秘密写票原则和无记名写票原则。

1、秘密写票原则。指选举投票中选民在秘密写票处秘密写票,写票内容不受暴露,选民写票不受外界干扰,选民自主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愿,自己的投票意向不被他人所知。

2、无记名写票原则。指在选票上不得记名,不得作任何标记,以保障选民的投票秘密。

(五)差额选举原则。指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三种职务的候选人均须多于应选人。不同职务分别差额,不得将不同职务候选人混在一起差额。

(六)竞争选举原则。指竞选人、候选人在选举过程中以当选为目标与其他竞选人、候选人展开竞争,为赢得当选选票而进行自我介绍、自我宣传、宣讲治村设想、承诺利民利村等活动。

(七)定期选举原则。指按固定年限定期进行换届选举。

(八)自由选举原则。指选民完全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愿投票选举,没有任何顾忌,不受任何干扰,不受任何强迫、威胁、限制、阻碍,不受框定,不受操纵,选民意志是唯一的有效意志,选民选票是唯一的决定力量。

(九)公正选举原则。指保证选民参选、选民投票、竞选人及候选人竞选以及整个选举过程公道正当,不偏不倚。公正选举要求在参选、投票、竞选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均实现公正,禁止权力干涉、舞弊贿选、霸选骗选、暗箱操作、弄虚作假、篡改选票、违法操作、违规竞选、违法拉票、操纵选举等违法或不正当行为。

(十)公开选举原则。指选举全过程必须公开透明,接受选民和观察员的监督,特别要做到公开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第十一条 本法中的所有投票均为无记名投票。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村民委员会从村公库支出,具体数额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选举经费支出确有困难的村,乡镇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村级经费主要用于选举工作人员培训、发动选民、制作票箱、印制选票、召开选举大会等开支。

第二章 村民会议

第十三条 村民会议是全村最高权力机构。

村民会议包括两种组织形式:全体村民会议和户代表会议。

全体村民会议由本村年满18周岁的村民参加,参会村民超过本村年满18周岁村民的半数,全体村民会议方为有效。会议决定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始得通过。

户代表会议由本村年满18周岁的户代表参加,每户选派一名代表,参会户代表超过本村户数的三分之二,户代表会议方为有效。会议决定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始得通过。

第十四条 村民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村民代表会议为定期年度会议的召集人,定期的年度会议由村民代表会议召集和主持。

不定期会议可以按以下方式召集召开:

(一)村民代表会议作召集人,村民会议由村民代表会议召集,由村民代表会议主持。

(二)村民委员会作召集人,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由村民委员会主持。

(三)由村民或村民代表提议召集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书面提
议召开村民会议,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三分之一的村民代表书面提议,应在30日内召集村民会议。受理村民或村民代表提议者为召集人,由受理村民或村民代表提议者主持村民会议。

(四)由村民自行召集召开。遇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委员会逾期拒不召集村民会议的情况,村民有权自行召集。村民自行召集村民会议,应先推选召集人,有本村过半数年满18周岁的村民参加或本村过三分之二的户代表参加,推选会议方为有效;获得入会者过半数选票的村民始得当选为召集人。由村民推选产生的召集人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

人口较多或居住分散的,村民会议可以分片召开。

召开村民会议,会议召集者应当提前3日将拟讨论决定的事项通知村民。

第十五条 村民会议具有立约权、决策权、组织权和监督权,讨论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事项。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二)选举、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三)讨论决定由村负担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村监事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的报酬或补贴标准,以及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四)讨论决定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讨论决定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讨论决定转让土地的面积与价格和转让费的收入、分配与支配,以及征用土地的面积及补偿方案。

(八)讨论决定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九)讨论决定本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十)一事一议,及有关筹资筹劳事项。

(十一)讨论决定村集体2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开支及1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开支,或人均50元以上的公益性事业建设项目。

(十二)推选产生民主理财小组。

(十三)审议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工作报告、村务收支情况,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的工作。

(十四)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十五)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六)讨论决定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与分配方案。

(十七)讨论决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其它事项。

(十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权。

前款除一、二、十一、十四项外,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村民会议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订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草案。

(二)将草案张榜公布征求意见。

(三)将草案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并表决。

(四)公布村民会议通过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五)报乡级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 村民会议制定、修改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第三章 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八条 村设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是经村民会议授权,对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行使议事、决策、监督职能的重要村民自治组织形式。涉及全村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由本村选民按照村民小组或居住区域划分若干选区,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候选人由本小组或选区选民直接提名,小组或选区年满18周岁的村民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投票,选举有效,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

第二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设议长1名,副议长1名。议长、副议长由村民代表推选产生。议长主持村民代表会议工作。议长不能主持时,由副议长主持;副议长也不能主持时,推选1名村民代表主持。
第二十一条 村民代表不得同时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否则应辞去村民代表职务。

村民代表不得同时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否则应辞去村民代表职务。

第二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村民人口不满500人的村,村民代表为10名;村民人口在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村民代表为15名;村民人口在2000人以上的,村民代表为20名。村民代表会议成员不得超过20名。

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一次性授权。每届村民代表选举成立后,由村民会议向本届村民代表会议授予若干事项的决策权力。

(二)专项授权。针对每个具体的重大村务,召开专门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授权,授权内容只涉及特定的重大村务。

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应向全体村民报告一次工作。

第二十四条 村民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村民代表可以约见村民委员会成员,了解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和村务方面的具体情况;

(二)建议权和批评权。村民代表应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表决权。村民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村务方面的重大事项,参与表决;

(四)监督权。村民代表有权监督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特别是对村务公开的监督,如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公布的村务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村民代表有权向县、乡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或者纠正。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五)依法履行职务的保障权。如发生村民代表因履行职务而被打击报复或者被侵害政治、经济权益的行为,有关部门必须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 村民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自觉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二)密切联系原选区的村民,广泛听取和反映他们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及时通报村民代表会议精神,传达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三)当带头履行法定义务,带头执行村民代表会议的各项决定,监督村民委员会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四)树立全局观念,从维护全体村民的利益出发,认真履行职责,化解基层矛盾,支持镇村工作。

(五)行使权力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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