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体工商户税务行政处罚,税务所的权限是多少?

网上的案例题为什么说税务所对个体工商业户只能处罚1000元。

  第七十四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释义】 本条是对税务所行政处罚权限的规定。
  本条对税务所罚款处罚权限作出了规定,即税务所的罚款处罚权限为二千元以下。本条的规定是在原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主要对该条作了如下修改:
  一是删去了其中“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决定”的规定。本法第十四条对原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进行了修改,在税务机关的范围中增加了“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以适应国家正在实行的税收征管改革的需要。由于这些税务机构的名称、具体职责需要国务院根据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确定,因此本条未对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税务机关作具体规定。
  二是将税务所可以决定的罚款数额从一千元以下提高为二千元以下。这主要是考虑到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人民收入的提高,税收违法案件增多,这次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又相应地提高了税收违法行为罚款数额的下限,有必要适当扩大税务所罚款的权限。
  三是将税务所可以决定罚款的对象从“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扩大为所有的纳税人。这主要是考虑到税务所是最基层的税务机关,负责大量的税收征收、日常管理任务,将其可以决定罚款的对象限定在“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而对主要纳税对象,特别是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不具有罚款的权力,不利于提高税收征收效率,不利于充分发挥税务所在税收征收管理方面的职能。
  四是删去了“税务机关罚款必须开付收据”的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行政处罚法已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要求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法可以不再就此问题作专门规定。 你看网上的题目是那一年的,那是旧的征管法规定的 上面这是新征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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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4-02
1.你看到的案例解析依据的是1993.1.1施行的老《税收征收管理法》,该法第49条第一款规定了“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罚款额在一千元以下的,由税务所决定”。

2.2001.4.28对老征管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01.5.1施行),新颁布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4条授予了税务所可以作出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3.请与时俱进。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07-25
税务行政处罚机关是指依法拥有税务行政处罚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税务机关。

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是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包括: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地(市、州、盟)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县(市、旗)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四级。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有税务行政处罚机关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但是税务所可以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个人实施罚款在1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追问

有具体的法律法规规定吗?征管法74条定的是所税所有2000元以下的处罚权。为什么对个体工商业户只有1000元的处罚权呢?

第3个回答  2012-07-25
他要对你进行什么处罚?你放了什么错?追问

我在上征管法的课,有同学提出此问题,老师暂无回答,所以来网上向各位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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