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机关是指依法拥有税务行政处罚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税务机关。
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是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包括: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地(市、州、盟)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县(市、旗)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四级。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有税务行政处罚机关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但是税务所可以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个人实施罚款在1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
追问有具体的法律法规规定吗?征管法74条定的是所税所有2000元以下的处罚权。为什么对个体工商业户只有1000元的处罚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