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求助 村委会选举

律师您好,我参加了本次村干部选举,并且当选为妇联主任,但是村长和书记不让上任,反应给县公社,他们说是村里内部的事情,让村里解决,请问是否违法,应当采取什么手段?

您好,根据您所述的情况,村里的做法是违法的。
一、法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二、救济途径
1、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通过以上叙述,您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反应该事,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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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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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有票数相等的情况,由村民会议投票决定。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二十九条 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之前,由原村民委员会组织推选产生新一届村民代表,建
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三十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张榜公布选举时间和投票地点。
因故不能按期进行选举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重新确定选举日期,但推迟时间不得超过三
个月。
第三十一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可以由有选举权的村民一次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可以分次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提倡采取无候选人方式一次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第三十二条 同一选票选举同一人为两项以上职务的,选举无效。
第三十三条 选票经检验,可区分为整张有效选票、整张无效选票、整张弃权选票、局部有
效选票、局部无效选票。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在同一张选票或者无候选人方式投票选举在计算选票时可采取上票下移的办法,将同一候选人在上级职务的得票数统计在下一级职务得票数
内的方式计票。但不得采取下票上移的办法计票。
采取上票下移的办法须在村选举方案中明确提出,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十五条 提倡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在投票前进行演讲,介绍治村设想,回答村民提出
的问题。
演讲可在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利用广播的形式进行。演讲稿须经村选
举委员会审核把关,演讲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诋毁、侮辱他人。
第三十六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时,应当召开村民选举大会。居住分散的村可以同时设立中心投票站和分投票站。投票站设立秘密写票处。不便到投票站投票的选民,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
认,可以在流动投票箱投票。

是否使用流动投票箱应当严格掌握。使用流动投票箱的对象和人数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决定,并张榜公布。每个投票箱必须有三名以上监票人。
第三十七条 投票选举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名监票人、计票人,并经选举大会通过。村
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第三十八条 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也可以投反对票或者投弃权票,还可以另选他人。
任何人不得干扰、影响选民填写选票。
第三十九条 选民自己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第四十条 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的,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须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共同到选举委员会办理,委托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选民委托投票证,注明被委托人姓名和委托理由,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批准后,委
托选举有效。
被委托人必须是候选人以外的选民。
投票时凭委托证和委托人的选民证,领票、写票、投票。
第四十一条 投票结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所有投票箱于当日集中到中心会场,并当众开箱。由监票人、计票人认真核对选票,公开唱票、公开计算票数,当场宣布计票结果。 第四十二条 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
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
当选人时,应当就获得相等票数的候选人重新投票。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另行
选举。任何组织或者任何个人均不得另行确定候选人。
第四十三条 经过两次投票,当选人数仍不足应选名额时,当选人数已经达到三人以上的,不足名额可以暂缺。主任暂缺,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从当选的副主任或者委员中确

定一人临时组织工作,在一年内进行补选。
第四十四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张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在选
票上填写与选举无关的文字、图画及其他符号的为无效票。
第四十五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向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颁发当选证书,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选票由乡、镇人民政府保管,保管期限至下一届
村民委员会产生。
第四十六条 新的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应当在选举结束后的十日内完成村民委员会印鉴
交接、工作交接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分工。
第四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束后,应当做好健全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工作,加强对村
民委员会成员履行竞职承诺的监督。
第六章罢免、辞职与补选
第四十八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村民委员会接到罢免要求后,应当对村民联名名单和罢免理由进行调
查核实,确认无误后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的三十日之内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 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多数成员或者村民委员会拒不召开村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
半数通过。
村民会议在表决罢免要求时,被要求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提出申辩意见。 第四十九条 参加投票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会议的有选举权的村民的确定,应当依据
选举村民委员会时确定的选民范围进行增减。
第五十条 经村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未获得通过的,自表决之日起六个月内,村民以相同
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的,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是否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
第五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故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

表会议提出,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一个月以上未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且未说明理由,经村民
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应视为自动辞职。
第五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需要补充的,由村民委员会依照本选举程序在三十日
内组织补选。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五十四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县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根据本部门的工作职责负责调
查并依法处理:
(一)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碍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
员会选举的;
(二)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村民或者对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的村民进
行压制、打击、报复的;
(三)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其他违法行为。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由查处机关宣布当选无效。其处罚期至本届
村民委员会任期结束。
第五十五条 村民对选举程序或者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调查核实。并在接到书面申诉后的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县人民
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予以制止,并对有关责任人给
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法定程序调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 (二)指定、委派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追问

您好,我对法律不是很清楚,请直接告诉我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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