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契约论作者及其主要观点

如题所述

契约论作者及其主要观点

法国 让·雅克·卢梭
〔美〕迈克尔·H·哈特 著
公元1712~公元1778
著名的哲学家让·雅克·卢梭于1712年出生于瑞士的日内瓦。他出生后不久母亲便离开了人世。卢梭十岁时,父亲被逐放,离开日内瓦,留下了孤苦伶仃的儿子。1728年卢梭十六岁时,只身离开日内瓦。卢梭长年做临时工,他默默无闻,到处谋生,漂泊四方。他有过几起罗曼趣事,其中包括与泰雷兹·勒瓦瑟的风流韵事,他俩有五个孩子,他把所有这五个孩子都送进了一家育婴堂(他最终到了五十六岁时才与勒瓦瑟结婚)。

1750年卢梭在三十岁时一举成名。第戎科学院开展了一次有奖征文活动,题目是《论科学与艺术是否败坏或增进道德》。卢梭的论文论证了科学和艺术进展的最后结果无益于人类,获得头等奖,使他顿时成为一代名人。随后他又写出了许多其它著作,其中包括《论不平等的起源》(1755),《埃罗伊兹的故事》(1761),《爱弥尔》(1762),《社会契约论》(1762)和《忏悔录》,所有这些著作都提高了他的声望。此外卢梭对音乐有浓厚的兴趣,写了两部歌剧:《爱情之歌》和《村里的预言家》。

虽然起初法国启蒙运动的自由主义作家有几位是卢梭的朋友,其中包括德·尼·狄德罗和让·达朗贝尔,但是他的思想不久就开始与其他人发生了严重的分歧。卢梭反对伏尔泰在日内瓦建立一家剧院的计划,指出剧院是所伤风败俗的学校,结果他同伏尔泰反目,成了终生的仇敌。此外卢梭基本上属于情感主义,与伏尔泰及百科全书派成员的理性主义,形成了鲜明的对照。从1762年起,卢梭由于写政论文章,与当局发生了严重的纠纷。他的一些同事开始疏远他,大约就在这个时期,他患了明显的偏执狂症。虽然有些人对他表示友好,但他却采取怀疑和敌视的态度,同他们每个人都争吵过。他一生的最后二十年基本上是在悲惨痛苦中度过的,1778年他在法国埃及迈农维尔去世。

有人说卢梭的著作对社会主义、民族主义、浪漫主义、极权主义和反理性主义的崛起是一个重要的因素,还为法国革命扫清了道路,为现代民主和平等的理想做出了重大的贡献。他享有对教育理论有重大影响的盛名。有人认为,人类几乎完全是其环境的产物(因此完全可以改变)的学说,是来自他的著作。现代技术危害人类,现代社会腐败不堪,因而需要“高尚野蛮人”的理想,这种观念无疑与他有关。如果所有这些观念确实都是他创立的话,那么他在本册中的名次就会大为提高。但是在我看来,这些说法有许多不是失之正确就是过于夸大。

例如让我们来看看“高尚野蛮人”这个概念。首先,卢梭从未使用过这个词语,也不羡慕南海岛上的土著居民或美国印第安人。况且有关“高尚野蛮人”的概念早在卢梭时代之前就很流行,著名的英国诗人约翰·德莱顿在卢梭诞生一个多世纪以前就一字不差地使用过这个词语。卢梭也没有“社会必然腐坏”这个观点,恰恰相反,他总认为社会是人类必不可少的。

卢梭创立了“社会契约”学说的这种提法是完全不真实的。约翰·洛克对这一学说做过详尽的论述,他的著作早在卢梭诞生之前就发表了。事实上,著名英国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甚至早在洛克之前就论述过社会契约论的学说。

卢梭反对技术的情况又是怎样的呢?十分显然,自从卢梭去世的两个世纪以来技术有了空前的增长,他反对技术所做的努力显然是徒劳而已。况且今天存在的反对技术的偏见并不源自卢梭的著作,而恰恰是对上个世纪中无限制地应用技术所带来的不良效果的一种反应。

许多其他思想家提出过环境因素对人的性格的形成具有绝对的重要性,我认为没有理由把这个相当一般的学说归于卢梭。同样民族主义早在这位法国哲学家问世很久以前就是一股重要的力量,他对它的崛起没有什么影响。

卢梭的著作为法国革命扫清了道路吗?毫无疑问,他的著作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而且也许比狄德罗或达朗贝尔所起的作用要大。但是就此而论,伏尔泰的影响远在卢梭之上,因为他的著作比卢梭的问世早,内容多,思想明确。

卢梭具有反理性主义的气质,特别是与当时其他著名的法国作家相对立,这是相当真实的。但是,反理性主义并不是新货色:我们的政治和社会信仰通常是建立在情感和偏见的基础之上的,虽然我们经常寻找表面看来是合乎理性的论据来为我们的信仰申辩。

但是即使说卢梭的影响不象他的羡慕者(或反对者)所宣称的那么大,它也是不可低估的。可以完全肯定他对于文学中浪漫主义的崛起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他对教育理论和实践的影响甚至还要重要些。卢梭轻视在儿童教育中学习书本知识的意义,提倡对儿童的情感培养应先于理智培养,强调儿童通过体验来学习的意义(顺便提一句,卢梭是一位宣传母乳喂养具有优越性的先驱)。一个抛弃了自己孩子的人却有胆量给别人上怎样哺育孩子的课,这听起来也许未免使人感到离奇,但是毫无疑问卢梭的思想深刻地影响了当代的教育理论。

卢梭的政治著作中有许多思想独特新颖,引人入胜。但是总体说来就是一种追求平等的强烈欲望和一种同样强烈的感受:现存社会制度的不合理已经达到了令人不能容忍的程度(人生下来本来是自由的,但是无论走到哪里都要戴上枷锁)。卢梭自己可能并不喜欢暴力行为,但是他无疑激励了其他人实行暴力革命,逐步改革社会制度。

卢梭对私有财产的观点(以及对许多其它问题的观点),常常自相矛盾。一次他曾把财产形容为“公民一切权力中最神圣的权力”,但是似乎可以有把握地说,他对私有财产的攻击比称赞在他的读者心目中影响更大。卢梭是早期认真攻击私有制的现代重要的作家之一,因此可以认为他是现代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先驱之一。

最后人们决不能忽视卢梭的宪政学说。《社会契约论》的中心思想用卢梭自己的话来说,就是“把每个伙伴及其一切权力完全交给整个社会。”这样的话没有给公民自由和人权法留有余地。卢梭自己是一位权势的叛逆者,但是他这本书的一个主要作用是为后来的极权主义政权开拓了辩词。

有人批评卢梭是一个极其神经质(而不说偏执狂)的人,是一个大男子主义者,是一个思想不切实际的、糊涂的思想家,这样的批评大体上是正确的。但是远比他的缺点更重要的是他的洞察力和杰出的创造精神所闪现出来的思想火花,两个多世纪以来,不断地影响着现代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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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2-05
《社会契约论》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Jean jacquesRousseau 1712—1778的最重要的政治理论著作,1762年4月出版于阿姆斯特丹,被译成多种文字。卢梭在说明了人类社会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之后,在此书中探讨了如何在社会状态下实现社会平等问题,提出民主共和国的社会理想,试图创立一种真正合法的社会契约来取代历史上以牺牲人的自由和平等为代价的社会契约。

《社会契约论》一书分为四卷:第一卷论述人类自然状态到政治状态的过渡以及社会契约的根本条件;第二卷论述立法;第三卷论述政府形式;第四卷除继续上卷论题外,论述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商务印书馆于1985年出版了何兆武的中译本。

卢俊认为,人生而自由平等,任何人都没有强使他人服从的天然权威。社会秩序或制度并非源于自然或强力,而是建立在人民自由意志所订立的社会契约之上的。人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是不避免的。自然状态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使每个个人如果不集合起来将面临毁灭,因而人类必须寻找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既够以全体的力量来保证个人的人身和财富,又能够使每个结合者不丧失自由和平等。因此社会契约的要旨是在订立契约时,人人无保留地将自身及其全部与政治结合体有重要关系的权利转让给集体,并同意接受“公意”的指导,目的是保障自己的自由、财产和人身的安全,条件是人人无例外地遵守契约。由于结合者并非把自己奉献给任何个人,所以在订约后他仍然是自由的。这样就产生了一个道德的和集体的共同体,亦即“共和国”。只有在这样的社会契约下,人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才不致于丧失平等和自由。

卢俊认为,建立在社会契约上的国家,其主权即最高权力属于全体人民。在民主主权的国家里,每个人都具有双重身份,对个人来说他是主权者的一员,而对主权者来说他是国家的一员,因而统治与被统治只有相对意义。主权至高无上,不可分割,是行政权的根据。政府决不是主权的体现者,而是主权的受托者。“公意”是国家的灵魂,它以公共利益为依归,从而永远是公正的。在具体的政治实践中,“公意”体现为法律。法律是作为立法者的全体人民所作的规定,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和对象的普遍性,因此它不仅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平等,而且是自由的基石。因为人们唯有服从为自己制定的法律才是自由的。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人民不仅有定期决定政府形式和执政者的权利,而且有通过起义推翻违反契约和法律、实行暴虐统治的君主的权利。卢俊承认宗教的社会作用。他认为,人们进入政治社会后需要由宗教来维持相互之间的关系。由于基督教有害于国家,因此有必要建立一种“公民宗教”。它并非严格地作为宗教教条,而只是维系人们关系的社会性的感情。

卢梭的社会政治学说代表了十八世纪法国启蒙运动中激进的民主思想。他的《社会契约论》一书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理论纲领,对十八世纪法国革命和正处在资产阶级革命中的国家都起过积极作用,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以及两国的宪法都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卢梭的民主主义思想。

参考资料:http://rwxy.tsinghua.edu.cn/rwfg/ydsm2/smjj/0047.htm

第2个回答  2008-02-05
社会权力的依据来自于双方以法律形式的协议,并具有与合同类似的性质——即履行义务是享受权利的依据。
第3个回答  2008-02-05
契约论
西方政治思想史中用契约关系解释社会和国家起源的政治哲学理论。又称社会契约论。它通过把社会和国家看作人们之间订立契约的结果,来说明政治权威、政治权利和政治义务的来源、范围和条件等问题。一般认为,契约分两种:社会据以成立的契约称为社会契约,政治机构或政治权威据以确立的契约称为政府契约。
契约论思想早在古希腊智者派那里就已萌芽,以后古希腊哲学家伊壁鸠鲁才对其加以比较明确的论述。视国家和法律为人们相互约定的产物。15~16世纪一些反暴君派的贵族思想家系统地论述了契约论思想,把它看成反抗非正义统治的根据。契约论最盛行的时期是17~18世纪。主要代表人物有荷兰的J.阿尔色修斯、H.格劳秀斯和B.B.de斯宾诺莎,英国的T.霍布斯和J.洛克、 德国的S.von普芬多夫、法国的J.-J.卢梭等。这个时期契约 论一般以自然法学说为基础,认为人类最初生活在没有国家和法律的自然状态中,受自然法支配,享有自然权利。但由于有种种不便,人们就联合起来,订立契约,成立国家,以便更好地实现自然权利。思想家们对契约形式和性质的理解有所不同,政治结论也不同。这些不同的结论,反映了资产阶级在不同历史条件下的政治需要,在反封建斗争中起了进步作用。19世纪以后,契约论受到各种批判,逐渐趋于衰落。20世纪,又出现了一种新契约论,主要代表人物为美国的J.B.罗尔斯。他讲的“契约”或叫“原始协议”不是为了参加一种特殊的社会或为了创立一种特殊的统治形式而订立的,订约的目的只是为了确立一种指导社会基本结构设计的根本道德原则,即正义原则。认为这种原则必然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平等自由原则,二是社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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