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28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2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调机关科室、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关系;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安全保密和安全生产等机关日常工作;负责财务、资产及机关后勤等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负责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工作;负责本局机关人员出国(境)管理。
(二)政策法规科
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综合调研工作,跟踪国内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动态,提出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的政策建议;负责普法和依法行政工作,负责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核、清理工作,对全局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负责行政复议有关工作,承担行政诉讼工作,协助有关业务科室承担行政复议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发布、法规政策宣传工作;负责起草重要文稿。
(三)综合规划科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参与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预决算;编制部门经费预决算并管理相关专项经费;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工作;承担统计管理、数据发布等工作;承担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
(四)就业促进科(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五)军官转业安置科(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军转干部、随军配偶、随调配偶的安置政策,承担军转干部安置计划的编制下达工作;管理安置经费;承担军转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和稳定措施;承担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谋职业随调配偶的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六)调解仲裁管理科(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管理调解员、仲裁员,组织仲裁庭审工作;承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七)培训教育与考核科
综合管理公务员培训工作;负责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的认定工作;承担市直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的实施工作;负责对行政学院公务员培训教育的业务指导。承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施教机构的认定工作;承担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负责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组织实施政府系统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考核、奖励、惩戒等工作;负责行政性奖励表彰的审核工作。
(八)职业能力建设科(市技工教育管理办公室)
贯彻落实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和政策;落实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执行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监督管理各类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指导技工学校招生工作;承担高技能人才规划和管理工作。
(九)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承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负责各专业中级、初级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组建、调整和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认定工作;组织实施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专业技术资格和执业资格考试制度以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承担博士后管理工作;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工作,负责有突出贡献专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和推荐工作。
(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人员聘用、解聘、辞聘等工作;管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承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岗位聘用及备案事宜;按权限负责事业单位管理职位登记备案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计划招聘管理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公务员管理单位工勤技能人员的人事调配工作;负责全市事业单位招收聘用制干部相关工作;负责事业单位人员统计与综合分析,做好事业单位人力资源规划、预测和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负责招聘到事业单位工作的,计划内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后的转正审批工作;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
(十一)劳动关系科
贯彻劳动关系调整政策、制度建设、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实施规范;审核指定的市属和中央、省属驻惠企业关闭、破产、改制等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指导和协调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承担企业相关人员工资水平调查的统筹协调与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审核市属和中央、省属驻惠企业的工资总额;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制订工资指导线、指导价位和最低标准;贯彻执行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以及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加强劳务派遣管理,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指导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和集体协商制度。
(十二)工资福利科
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建立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承担公务员工资水平调查的统筹协调与组织实施;负责全市调资的指导和核准工作;承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级增资审核工作,调动人员、新录用(招工)人员和转业干部的套改(定级)工资审核工作,核准各类津贴、补贴的标准和年度考核优秀的奖金;推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休假制度;指导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有关工作;负责审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承担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和参加工作时间的核定工作。
(十三)养老失业保险科
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拟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和基金征缴政策;拟订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基金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负责政策性提前退休的报批工作;负责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和企业年金实施方案备案。拟订失业保险的基本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失业保险基金调剂、使用、管理政策和失业保险调剂金分配计划;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
(十四)医疗保险科
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基本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组织拟订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和支付标准;拟订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审定、考核和监督工作。
(十五)工伤保险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工伤保险的基本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工伤预防和康复政策;拟订工伤保险基金调剂(储备)金政策并提出分配计划;组织康复机构、康复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审定和管理;依法实施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和标准;承担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十六)农村社会保险科
拟订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本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参与指导、监督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的缴纳、待遇的支付。
(十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
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和劳动保障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制度、运营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检查;参与拟订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负责审计、基金要情专报;建立保险基金预测预警机制;承担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工作;组织实施社会保险检查资格认定和组织考核工作;组织查处基金管理使用中出现的重大案件;承担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八)人事科(与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承担本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本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建、教育培训、老干服务工作以及工青妇和计划生育工作;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十九)公务员管理科
组织实施公务员分类及职位管理、录用、职务任免与升降、竞争上岗、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申诉控告和聘任制公务员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办理市直行政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转任、职位设置、非领导职务职数核定等工作;管理干部人事档案。
(二十)劳动监察科
贯彻落实劳动监察制度、执法规范和标准;依法受理举报投诉;依法行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执法检查权,组织查处劳资纠纷案件和处理劳资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指导和监督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监察工作。
(二十一)国外人才管理科(市国外人才智力引进管理办公室)
负责国(境)外专家、教师等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的有关工作,负责有关引进国(境)外人才智力的行政许可的实施工作;负责来惠工作回国留学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界定工作;负责有关公派、自费留学人员的选派工作;组织实施和管理市重点引进国(境)外人才智力项目及其成果的鉴定推广工作;负责出国(境)培训项目的审核和管理,以及有关出国(境)培训的行政许可的实施工作;负责相关交流与合作工作,建立引进国(境)外人才智力服务体系,规范引进国外人才智力中介组织,负责引进国外人才智力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与港澳台专家交流事宜;协助处理引进国(境)外人才智力工作中的重大事件。
(二十二)信访科
处理本局职责范围内的来信、来电、来访及网访;协调处理信访维稳工作;负责管理12333咨询投诉热线中心;承担信访统计分析;组织实施本局信访责任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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