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案件中无请托人证言该如何定?

如题所述

一、 一般受贿行为证据一般受贿行为证据,是指证明行为人具有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罪状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行为的证据资料。根据该条规定,一般受贿的行为证据,主要由便利要素证据、收受财物证据和谋利要素证据三部分组成。 1.职务便利证据。即:证明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行为证据。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整个受贿行为中是一种关联性行为,即...
受贿罪的行为证据,是借以证明行为人具有受贿犯罪行为的证据。根据刑法的规定,此罪行为证据主要有一般受贿、索贿、经济受贿和间接受贿四种类型的行为证据。
一、 一般受贿行为证据
一般受贿行为证据,是指证明行为人具有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罪状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行为的证据资料。根据该条规定,一般受贿的行为证据,主要由便利要素证据、收受财物证据和谋利要素证据三部分组成。
1.职务便利证据。即:证明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行为证据。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整个受贿行为中是一种关联性行为,即:行为人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与其职务上的便利,具有直接的作用性或影响性关联。正是它的关联性,行成了行受贿双方的需求性关系,促成了行为人对贿赂物的收受和对行贿方利益需求的谋取。为此,在便利要素证据方面,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的关系证据上。一是行为人与某种事务的关系证据,即行为人对某种事务具有主管、负责或者承办的职权证据。二是行为人与行贿人的关系证据,即对行贿人具有领导、管理、协作、制约等工作智能的作用证据。三是行为人与对方需求的关系证据,即行为人能够为行贿人的某种利益需要提供或者设法取得某些方便条件,并实施承诺(包括明示或默示)、帮助或实现等谋利的行为证据。这些证据内容,一方面要从主体证据中去综合,一方面主要靠证人证言、行为人口供、行贿人陈述、相关书证等去证实。
2.收受财物证据。即: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行为的证据。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行为具有三个特点:一是行为的违法性,即收受他人财物行为具有违反有关法规;二是行为的被动性,即对他人主动给予的财物非法收受;三是行为的对应性,即受贿行为与行贿行为相对应,二者互为存在。为此,在收集、审查证据时,应注意从行贿人证言、介绍贿赂证言、知情人证言、贿赂物的书证物证及行为人供述等证据材料中,反映出行贿动意、中介过程、收受情节、受贿实际等行为事实。同时,还要注意收集相关的廉政法规和制度、纪律等规章,以反映其行为的违法性。
3.谋取利益证据。即:证明行为人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的证据。为他人谋取利益,是一般受贿行为的必要要件,也是与其他类型受贿行为的重要区别点。根据一般受贿行为的特点,谋利要素证据,应从言词证据、实物证据中,反映出请托人的请托事项、行为人的承诺表示、为对方谋取利益的着手、实施、实现等行为事实。对为他人谋取利益尚未实现的,除证明上述内容的证据材料外,还应注意收集反映在谋取利益方面行受贿双方的心理状态、意思表示等证据材料。如为了长远利益而行贿,且双方不言自明、心领神会的“感情投资”、“长期经营”、“伺机而行”等心理暗示方面的证据材料。
二、索贿行为证据
索贿行为证据,是指证明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行为的证据材料。根据刑法的规定,索贿行为证据,主要由职务便利证据和索取财物证据两部分组成。
1.职务便利证据。此条件证据与一般受贿中的职务便利证据要求基本相同。如果说二者稍有差异,那就是索贿行为人与一般受贿行为人,在与对应关主体的关系上,索贿行为对关系主体无论从精神上还是物质上,要挟力更强一些。为此,在证据上应注意突出反映其要挟力方面的事实和情况,以使其职务便利行为的特点更加明显,行为的恶劣程度更加明晰。
2.索取财物证据。即:证明行为人向他人索取财务的证据。索取,从字面上看是索要取得的意思。行为上的主动性,关系上的要挟性是索贿行为的主要特征。为此,在收集、审视证据时,应从所会的对应关系人证言、知情人证言、行为人供述及相关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中,反映出行为人明示或暗示的要挟性意思表示、利益性许诺、关系人被迫性或无奈性给予及相关事实过程等情况。
三、经济受贿行为证据
经济受贿行为证据,是指证明行为人具有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的证据材料。根据刑法的规定,经济受贿行为证据,主要由经济往来证据、违法收受回扣或手续费证据两部分组成。
1.经济往来证据。经济往来证据,是指证明行为人与往来关系人(包括单位)之间,客观存在着某些经济往来活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其中主要包括:双方经济关系证明(如经济性、经营性、业务性的合同、协议、约定、隶属关系等),行为人在经济往来事务中的职责证明(如主管、负责、承办等),双方已经发生的或正在发生的经济往来活动证明等。这些内容要通过相关的合同(协议)文本,双方账目往来、文电往来等书证和行为人、知情人、关系人的言词证据予以证明。
2.违法收受证据。违法收受证据,是指证明行为人系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证据资料。根据刑法关于经济受贿的要求,应由收受名义证据、收受过程证据、违法依据证据、个人所有证据等几部分证据组成。
(1)收受名义证据,是指收受目的物的名义证据,如回扣、手续费、咨询费、劳务费、促销费等。这一证据需要从双方的言词证据、知情人、经手人证言、双方往来账目等书证中给以印证。
(2)收受过程证据,是指反映对方给予的动机、目的、经过及行为人收受表示(包括明示或暗示)、结果等事实的证据。一般情况下,在双方的言词证据和书证、物证中能够得以证实。
(3)违法依据证据,是指证明行为人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系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的规章证据。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务院制定的相关法规等。这一证据主要从相关的国家具体规定中给以佐证。
(4)个人所有证据,是指证明行为人所收受的目的物为本人所占有的证据。如收受后使用、支配、存储等情况证据。这些情况,主要从给予人证言、知情人证言、行为人供述及相关的书证、物证中去反映。
四、间接受贿行为证据
间接受贿行为证据,是指证明行为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托人财物行为的证据。间接受贿也称斡旋受贿,其行为特征既不同于一般得索贿、受贿,也不同于经济、金融受贿,有其相对独立的行为要件。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在间接受贿行为证据中,主要由职权地位便利证据、索取收受财物证据和间接谋取利益证据三部分证据组成。
1.职权、地位便利证据。即:证明行为人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中,具有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事实证据。这一便利条件,是指在行为人与通过人之间,行为人具有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或者地位上的便利条件。职权便利证据,是指证明行为人在其职权范围内对通过人客观上存在某些方便条件,并利用这一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证据。如领导权、制约权、管理权、协作权等职务权利证据。地位便利证据,是指证明行为人与通过人之间,具有某些特殊地位的影响力,并利用这一地位便利促使或影响通过人达到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目的的证据,如老领导等特殊领导地位证据,领导秘书等特殊工作地位证据,领导人配偶、子女等特殊身份地位证据等。这些证据材料,主要通过行为人过去和现任职务、权力、职责等主体证明材料、行为人与通过人之间政治关系证明材料、行为人与特定领导人之间的工作和社会关系的证明材料予以反映。对此,实践中既要重视双方的言词证据,更要重视相关的组织证明和行为人的日常工作规范及惯例,以及证据上客观地反映出行为人特殊的地位便利事实。
2.索取、收受财物证据。即:证明行为人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证据。如请托人证言、知情人证言、参与人证言、转款购物储存等相关书证、物证、行为人供述等。通过这些证据,一是要反映出行为时实施了收受财物的行为;二是要反映出行为人的接受方式,即是主动索要还是被动接受;三是要反映出行为人对所收财物的实际控制情况,即归本人所占有。
3.间接谋取利益证据。即:证明行为人具有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证据。间接谋利行为是间接受贿行为中的重要条件,它与一般受贿中的谋利要件有着重要区别。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因从请托人、通过人、参与人、知情人、行为人的言词证据及相关的书证物证中,重点反映行为人与通过人之间具体“通过”行为事实,请托人具体的请托事项或要求,通过人对谋利要求的承诺、实施及实现情况,通过人的谋利行为是否是职务行为,所谋取利益的性质是不是不正当等内容,以准确认定间接受贿的谋利要件。追问

有点答非所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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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8-02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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