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药店的政策是什么谢谢了,大神帮忙啊

如题所述

新医改方案最终稿本周公布 取消药物统一定价 据本报记者从权威渠道获悉,经过4个多月公开征求意见和修订,新医改方案最终稿有望本周对外公布。 据消息人士透露,相比去年公布的新医改方案征求意见稿,最终方案修订了130多处。其中,多半修改属于语言、用词的进一步规范、明晰。同时,删去了多处宏观性表述,增加了导向性操作规定。 引入注意的是,修改稿把竞争、市场机制等要素添加在公立医院改革、基本药物制度、医保管理制度、基层社区医疗等多处改革环节中。 从最终稿内容看,之前争议比较大的改革举措也得到了重新修订。如基本药物制度在定价、采购、配送、使用等环节的政策措施有所调整;公立医院改革明晰了“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原则;多元化办医写入公立医院改革试点要求中等。 另外,为了便于公众理解医改内涵,新医改方案修订版还特意附加了若干名词解释。包括收支两条线、总额预付、全科医生、管办分开、药事服务费、药品加成政策等。 门诊药房改制为零售药店 作为医改的核心环节,公立医院改革举措在修改稿中作了部分调整。其中,“医药分开”的实现形式有了更新表述。 新医改方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公立医院实行医药收支分开管理,逐步取消以药补医机制。这一思路,被解读为切断医院运行与药品销售的利益联系、降低药品价格的有效措施。 “从财务管理角度,哪个医院都会有医和药的收、支分开核算内容。”一位医改专家对记者分析,“实行医药收支分开管理”实质上是一种无效表述,对于操作“医药分开”并不是关键。据本报记者获悉,修改稿已经取消了“实行医药收支分开管理”的表述。而在“医药分开”的实现形式上,修改稿中增添了零售药店内容,即“探索公立医院门诊药房改制为零售药店等医药分开的有效途径”。 “医药分开的真正含义是门诊药房和医院分开。”上述医改专家称,所谓公立医院探索门诊药房改制,即是零售药店托管医院门诊药房。这意味着,医院门诊病人须凭医生处方到社会零售药店购药,凭医保卡结算药费。“此前方案中,对于如何定位众多零售药店,只字未提。”上述专家表示,门诊病人按处方去零售药店购药,也是国际普遍做法。 零售药店纳入新医改范畴,缘于相关行业协会的不断呼吁。其中的代表是中国医药商业协会。 “要充分发挥社会零售药店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在征求稿公布后,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副会长、连锁药店分会会长王锦霞在各种场合重申零售药店的重要性。 支持王锦霞的理由是,目前34.1万家社会零售药店遍及城乡、有273万员工为百姓提供了购药方便。“大病上医院,小病进药店”已成为社区百姓的普遍选择。零售药店的药品价格普遍比医院低20%-30%。同时,社会药店节省了财政资源,药店没有政府投资。 “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形成药品价格和生产、配送服务。”王锦霞表示,应该让社会零售药店成为销售、调配的主渠道。 “发挥零售药店的作用,出现在医改方案的三个地方。”一位参与医改制定的专家表示,零售药店本身处于竞争中,纳入医改方案的药品流通体系,也体现了决策者对竞争机制的重视。 此次新医改,公立医院如何改革,并未见具体操作政策,将以试点形式进行。对此,修改稿也没有大的改动。但是,在指导性原则上,加入了更多市场要素。 如在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章节中,添加了“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鼓励民营资本举办非营利医院。” 同时,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部分,还增加了“积极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的表述。 “尽管这些原则在方案里的‘投入机制’章节也提到,但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要求中再次提出,有助于厘清公立医院改革方向。”上述医改专家分析,管办分开意味着无论地方公立医院改革如何试点,首先要去尝试“医院和行政部门脱钩”。 另据消息人士透露,在如何选择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上,修改稿也进行了调整。即修改稿增添了“医改协调小组制定试点原则和政策框架,统筹协调指导各地试点”。而“在全国选择部分地区或单位开展试点”被删掉。 “这可能意味着,国家只制定试点原则,具体试点由地方自行选择,可能不单设国家层面的试点。”上述消息人士猜测。 基本药物不再“统购统销” 相比公立医院改革的微调力度,由于基本药物制度在征求意见稿中的改革表述引发了很多争议,对此,修改稿进行了大范围调整。 基本药物制度是一整套政策体系,包括目录制定、生产、定价、流通、使用、报销等环节。修改稿在争议最大的定价、生产、使用等领域,给出了新的调整。 “如果按征求意见稿的方案,将使我国30年来药品生产流通领域的改革,全面倒退回计划经济体制时代。”中国社科院经济所研究员朱恒鹏对记者分析,他把征求意见稿中的“基本药物供应体系”,即政府组织的“定点生产、统一价格、统一配送”制度,归结为“药物统购统销”模式。而该模式的最大弊病是行政部门垄断,和由此带来的更多商业贿赂和寻租空间。 显然,医改方案制定者们看到了相关讨论,在修改稿中把基本药物的“定点生产”删掉了,改为“基本药物实行公开招标采购”。 “相比定点生产,招标采购更多体现市场竞争原则。”上述医改专家分析。 而针对公众对“统一定价”的质疑,修改稿中把“统一制定零售价”修改为“国家制定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在指导价格内,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情况确定本地区的统一采购价格”,即国家不再制定统一的基本药物零售价格。 无论基本药物采取何种生产供应体系,如果医院不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所有的政策目标如控制药费,促进合理用药的意图都会落空。因此,如何保证医院使用基本药物成为其关键环节。对此,医改征求意见稿开出的“药方”是具有强制色彩,即城市社区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并确定使用比例。 “全部使用是只能使用基本药物吗?”上述医改专家分析,意见征求稿中的表述,容易使人感到,基层卫生机构不能使用非基本药物。 对此,修改稿中在“全部使用”中间加了一个词——配备。即改为“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配备意味着基本药物配送到位,但基层医疗机构可以使用基本药物,也可以使用非基本药物。”上述医改专家指出。 附加医改名词解释 作为新一轮医疗体制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方案征求意见稿甫一亮相,即引发了社会热议。“看不懂”是公众对于医改“四梁八柱”的一万三千字描绘的直接感受。 对此,国家发改委有关人士曾解释,看不懂并不构成问题,随着医改方案的相关配套文件出台,老百姓可以从切身利益的变化中理解这次医疗改革给他们带来的实惠。 此间,亦有业内人士表示,医疗体制改革作为专业性强的领域,涉及到一些专用名词,有必要对核心概念给出具体说明。 更重要的是,如果不给出明确界定,地方在操作层面很容易按“各自”理解去执行。例如如何管办分开? 管办分开是指政府部门和医药卫生机构分开?还是卫生行政部门和管理医院的机构分开?是在卫生部门内部管办分开,还是外部分开?一位参与医改制定的专家向记者分析,这涉及权力和利益调整,医改协调小组内部还存在争议。而无论是哪种管办分离,由于虚弱了行政部门“直管”权力,也受到相关利益部门的争议。 显然,上述讨论引起了方案制定者们的注意。据有关消息人士透露,为了便于公众理解和地方操作,修改稿将可能附加若干医改“名词解释”,包括收支两条线、总额预付、全科医生、管办分开、药事服务费、药品加成政策、医药分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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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4-22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为国有,越来越多的集体土地上的农民房屋被拆迁。由于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先要依法将土地征收为国有,才可一并考虑地上附着物的征收,即“房随地走”,而不同于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地随房走”,所以实践中将农村的拆迁称为征地拆迁。 农村征地拆迁与农民的利益关系重大,近年来农村征地拆迁中存在着一些矛盾,主要是:一些地方征地拆迁规模过大、建设过热、操之过急;一些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征地拆迁工作中程序不规范、补偿不到位、安置不落实,使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影响;一些拆迁单位违法违规拆迁,甚至野蛮拆迁,降低补偿安置标准强迫被征地农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致使一些群众反映强烈、行为过激等等,由此引发了一些矛盾和纠纷,甚至酿成了群体性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关注农村被征地农民的利益,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早已是一项摆在政府、社会面前的重要任务。要落实这个任务,从法律的层面来说,我觉得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要正确的适用法律、法规。农村征地拆迁主要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但是土地管理法上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要么授权给地方政府制定细化的标准,要么就根本没有涉及,如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问题。国务院于2004年10月发布的国发〔2004〕28号文即《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以及国土资源部于2004年11月发布的《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都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进。在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知情权、土地补偿费分配等方面出台了若干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的新规定。 二是要切实的落实补偿安置标准。土地管理法对于征地拆迁的补偿安置标准只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各地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类似的文件中的规定则比较具体,总的来说,补偿项目无非是四种:土地补偿、被征地人员的安置补助、青苗和附着物补偿以及房屋拆迁补偿。 三是行政机关发挥好主导作用。在农村征地拆迁活动中,行政机关基本上处于主导地位,征地拆迁本身就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的活动。不管征地拆迁补偿的资金具体由谁买单,政府部门都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从这一条规定中,足见政府部门在征地拆迁中的重要地位。实际上,在拆迁听证、行政协调、拆迁行政裁决、拆迁行政诉讼、拆迁纠纷的行政复议以及强制拆迁的各环节中,政府部门都发挥着裁判员甚至是运动员的作用,如果政府相关部门能够用好法律赋予的权力,切实地按照法律的规定来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我想征地拆迁的行为可能会规范很多,因征地引发的政府与群众的矛盾也会减少。 这里谈到的只是农村征地拆迁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从被征地拆迁农民的角度来说,也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尽可能多地了解法律、法规等关于征地拆迁的规定,掌握法律的武器,积极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第2个回答  2015-10-25
随着国内连锁药店行业政策制度的不断完善、人均收入水平和医药支出意愿的提升,我国连锁药店面临着较好的政策与需求环境,再加上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连锁药店行业稳步发展的趋势不可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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