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审判制度主要有哪些

如题所述

法院的审判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

1、公开审判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除法律另有规定,一律公开进行。

公开审理的案件,要先期公布案由、当事人的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导,定期公开宣判的应当先期公告。

总之,应当把法庭审判活动的全过程,除了合议庭评议外,都公布于众。

2、辩护制度

任何刑事被告人都有权获得辩护。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都有权为自己辩护。

3、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该项制度的基本内容有:

4、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指由若干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实行合议制,是为了发挥集体的智慧,弥补个人能力上的不足,以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

按合议制组成的审判组织,称为合议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不同的审判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有所不同。

5、两审终审制度

这是我国案件的审级制度,它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就宣告终结的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抗诉。

经过二审的判决或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扩展资料:

缺席审判制度正式写入刑事诉讼法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6日在京闭幕。会议以170票赞成、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作为规范刑事诉讼制度的一部基本法律,刑事诉讼法在1979年制定以后,经过了1996年和2012年的两次修改,这次是第3次作出修改。

此次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和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新增了缺席审判制度。

为什么要增设这项制度?法律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在随后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回答了记者提出的问题。

王爱立说,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对推动司法机关积极履职、丰富惩治犯罪的手段、促进反腐败国际追逃工作来讲,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可以使一些案件得到及时的处理和及时固定一些证据,避免因为时间过长,证据灭失情形的发生。同时,对外逃的犯罪分子及时作出法律上的否定评价,可以彰显法治权威,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

王爱立特别指出,规定缺席审判制度还有一个因素。

在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这个程序实际也是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对他的违法所得和涉案财产进行没收的一个程序。

据王爱立介绍,鉴于是第一次在刑事法律中规定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为了确保这一制度正确公正实施,立法机关对案件的适用范围作了严格限制。

一类是贪污贿赂犯罪,一类是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需要及时进行审判,而且要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同时,还要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境外,排除在国内潜逃的适用。

规定了一系列的条件,目的是保证缺席审判得到正确适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王爱立说。

此外,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设计相关条款时,新的刑诉法对缺席审判的管辖级别要求比较明确,即由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同时要求法院要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境外被告人,保证被告人的知情权。

还对委托辩护权和上诉权以及提出重新审理的权利都作了一些明确规定,给缺席审判的被告人充分的程序保障。(记者 朱宁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审判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缺席审判制度正式写入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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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2-09

审判制度

一、公开审判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除法律另有规定,一律公开进行。公开审理的案件,要先期公布案由、当事人的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导,定期公开宣判的应当先期公告。总之,应当把法庭审判活动的全过程,除了合议庭评议外,都公布于众。

二、辩护制度

任何刑事被告人都有权获得辩护。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都有权为自己辩护。

三、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四、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指由若干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实行合议制,是为了发挥集体的智慧,弥补个人能力上的不足,以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

按合议制组成的审判组织,称为合议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不同的审判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有所不同。

扩展资料:

中国审判制度

法院职权

1、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法院,其职权主要有:

(1) 审判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所受理的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2) 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3) 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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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29

(一)公开审判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除法律另有规定,一律公开进行。公开审理的案件,要先期公布案由、当事人的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导,定期公开宣判的应当先期公告。总之,应当把法庭审判活动的全过程,除了合议庭评议外,都公布于众。

(二)辩护制度

任何刑事被告人都有权获得辩护。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都有权为自己辩护。

(三)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四)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指由若干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实行合议制,是为了发挥集体的智慧,弥补个人能力上的不足,以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

按合议制组成的审判组织,称为合议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不同的审判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有所不同。

(五)两审终审制度

这是我国案件的审级制度,它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就宣告终结的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抗诉。

经过二审的判决或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扩展资料:

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不告不理原则

不告不理,是指没有原告的起诉,法院就不能进行审判。具体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没有原告的起诉,法院不得启动审判程序,即原告的起诉是法院启动审判程序的先决条件;

二是法院审判的范围应与原告起诉的范围相一致,法院不得对原告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事项进行审判。

实行不告不理原则,是审判中立的根本要求,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

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均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是指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包括法官和陪审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对于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庭审调查。直接、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合称。

所谓直接原则,是指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必须与当事人、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直接接触,亲自参加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庭审调查。

直接原则又可分为直接审理原则和直接采证原则。前者是指法官审理案件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在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如果上述人员不到场,不得进行法庭审理,否则,审判活动无效。

后者是指审判人员对证据的调查必须亲自进行,不能由他人代为进行,而且必须当庭直接听证和直接查证,不得采信未经自己当庭听证和查证的证据。

四、审判及时原则

审判及时,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而且应尽量做到快速结案。审判及时是现代审判活动的重要特征,体现了国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在时间上的期望与要求,关系着审判的公正。

审判公正是审判的首要价值,但是公正的实现必须是迅速、及时的。西方的谚语云:“迟来的正义非正义。”也就是说,迟来的公正对胜诉方而言是一定程度的不公正。

这是因为,姗姗来迟的公正可能使胜诉方备受诉累,也可能对胜诉方已经失去补救的意义。因此,审判要实现真正的公正,就必须快速进行,在审限内及时结案。

五、集中审理原则

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间断审理原则,是指法庭对各类诉讼案件的审理原则上应当持续进行,除了必要的休息时间以外,不得中断审理。

实行集中审理原则,有利于审判人员通过持续的庭审活动形成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清晰的、完整的印象;有利于审判人员免受庭外各种因素的干扰和影响,保持其独立与公正地位;还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审结案件,提高审判效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审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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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8-02-25
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以及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确认的法院的审判原则主要包括:
1.依法独立审判,是指法院在审判活动中,独立行使审批权,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必须平等地适用法律。

3.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问题进行诉讼的权力。

4.公开审判,是指人民法院随诉讼案件的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
所谓“公开”,就是对社会公开,对于开庭审判的全过程,除合议庭评议外,都允许公民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对依法应予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在开庭前要公布案由,当事人的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5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辩护权不能非法侵犯和剥夺,应当正确对待被告人或辩护人的申辩。

6.合议制,我国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是采用合议制。

7.回避制度,审判人员不参加审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案件的制度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9-02-01
(一)告诉

西周时期区分民事、刑事案件。凡民事案件,称作“讼”,刑事案件则称为“狱”。古人解释说:“讼,谓以财货相告者”;“狱,谓相告以罪名者”。“狱”与“讼”因为性质不同,所以处理方式也有差别,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审理刑事案件,称作“断狱”。无论民、刑事诉讼,都采取原告自诉的形式。轻微的案件以口头起诉,重大案件以书状起诉,刑事书状叫一剂”,民事书状叫“傅别”。

诉讼案件需交纳诉讼费用。民事案件交纳“束矢”;刑事案件交纳“钧金”。如不交纳,则被认定为“不直”,或不予受理,或判处败诉。钧金与束矢制度实质是对贵族诉讼的维护,对平民诉讼的限制。

(二)审判

1.两造具备

西周时期的审判要求“两造具备”,即当事人双方到庭,而且“狱讼不席”,双方坐地对质。大夫以上的贵族享有特权,可以不亲自出庭。所谓“不躬坐狱讼”,就是必要时派下属和子弟代替参加诉讼。

2.五听

“五听”制度是西周时期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具体内容是,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目听:“观其眸子,不直则吒然”。“五听”制度是周朝审判活动的经验总结,也是心理学在司法领域的应用。

3.“读鞫”与“乞鞫”

“读鞫”与“乞鞫”也是西周时期的主要司法程序。判决时要宣读判决书,称“读鞫”。审判后,犯人可以要求上诉再审,称为“乞鞫”。上诉再审的期限有规定,“期外不听”,期限长短根据地区远近而有所区别。

4.“三刺”制度

“三刺”制度是西周司法程序之一。史料记载,“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公。一曰讯群臣(卿、大夫),二曰讯群吏(庶人之为官者),三曰讯万民。”也就是说,凡重大疑难案件,要经过“三刺”程序,听取臣民的意见,臣民商讨决定刑杀或宽宥。“三刺”制度说明西周时期对司法判案的慎重,也是“明德慎罚”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三)执行

对于判决的执行,死刑采取“与众共弃”的原则,行刑的场所通常是在朝市,大夫于朝,庶人于市,并且要给犯人戴上“明梏”,即将其姓名及罪状写在犯人所戴的刑梏上,公布其罪状,并陈尸三天。贵族有死罪,则于郊野秘密处死。但是对妇女不用黥、劓、刖等肉刑,也不公开处死刑。西周时设“掌戮”之官负责刑罚的执行。

(四)司法责任

西周时期规定“五过”制度,来追查司法官吏的责任。西周对司法官的责任已有较明确的要求。如《尚书》记载,“敬明乃罚”、“上下比罪,勿僭越乱词”等,就是说司法官一定要谨慎严明地执法用刑。“五过”制度是周穆王时制定的考察司法官吏的具体标准。所谓“五过”即惟官(畏权势而枉法)、惟反(借审判之权而报私怨)、惟内(为亲情而屈法枉断)、催货(勒索财物)、惟来(行贿受贿)。凡有“五过”者,主审官和犯人受同样的惩罚。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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