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章 评标委员会中的第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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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章评标委员会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依法组建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
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
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评标委员会组成5人与7人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第四章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成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此条例中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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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依法由招标人(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建,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的临时性权威机构。
组建
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负责人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专家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是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评标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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