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某门窗公司的章程规定,董事会决定其下属分公司的经理的任免。2005年5月,该公司的总经理未经董事会决定,擅自以该公司的名义委任了李某为分公司的经理。李某持有该分公司的营业执照、空白合同书等有效凭证与某铝制品厂签订了购买铝制品的合同。此后,由于市场上铝价下降,李某不愿继续以该价买入,遂拒绝付款。铝制品厂要求门窗公司偿还剩余款项,门窗公司以李某的任命不符合公司章程为由拒绝付款。双方遂发生争议。门窗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