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账户管理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各级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和实际需要,在当地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开设银行结算账户。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注销工会依法设立的银行账户,损害工会的合法权益,破坏工会经费和资产独立管理的体制。

2、工会依法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专门用于工会组织收付和存取工会经费的账户,其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各级工会除正常的往来款项和《工会会计制度》规定的党团组织及单位行政委托工会代管的党费、团费、职工互助金等代管经费外,不得办理与工会工作无关的资金收付,严禁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严禁为其他单位转移资金、违规开支提供条件。

3、坚持收支两条线和财务归口管理,不得通过多头开户、违规坐支等手段逃避国家及上级工会的监督。各级工会的各项收支和往来款项必须全部通过依法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收付,必须全部纳入工会财务机构统一核算和监管,严禁瞒报经费收入、转移工会经费、账外设账、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

4、各级工会要进一步加大《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政策的宣传力度,积极做好解释和协调工作,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对工会财务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依法维护好工会经费和资产独立管理的体制。

5、严格按照《财政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各级总工会及所属事业单位资产产权界定问题的通知》(财行〔2008〕82号),正确界定国有资产和工会资产,分别登记入账,进一步强化管理责任,维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不得改变国有资产与工会资产产权归属,不得侵占、挪用、任意调拨国有资产与工会资产。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应由有关责任方予以纠正。

6、各级工会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和完善具体的账户、资产管理办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五条 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七条 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八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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