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政办2014年46号文件

如题所述

启政办发〔2014〕46号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启东市交通重点工程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请采纳答案。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启东市交通重点工程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启东市交通重点工程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启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3日

启东市交通重点工程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为加快推进启东市交通重点工程建设,促进我市经济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苏政办发[2005]125号、苏政办发[2011]1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全市交通重点工程农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制定本办法:
一、住宅房屋补助标准
1.主房:按楼房1000元/㎡、平房700元/㎡标准由各镇(乡)政府包干使用,各镇(乡)可根据所拆房屋年限、结构、装修等差异,制订相应的拆迁补偿实施细则。
2.附房及零星附属物补助:砖混结构附房400元/㎡,彩钢房300元/㎡,彩钢棚150元/㎡,其它棚舍及厕所500元/间(只),水井(含水池)1500元/口,化粪池1800元/只,围墙150元/㎡,护岸200元/m,水泥场地及进宅水泥路50元/㎡,零星花木移植费500元/户,骨瓶70元/只。
3.搬迁误工补助:按被拆迁户家庭成员人数计算,标准为每人500元。
4.临时安置补助:对自行解决过渡居住用房的,无论实际过渡时间长短,统一按被拆迁户家庭成员人数计算,标准为每人900元一次性补助。
5.固定电话等移机补助:固定电话每户200元,宽带每户200元,有线电视每户400元,水电表每户1000元。
6.搬迁奖励: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拆迁到位的,按主房面积50元/㎡给予奖励,逾期则不予奖励。
二、农村规模养殖棚舍和企业拆迁补偿
1.农村规模养殖棚舍:砖混结构且檐高不低于2.2米,按350元/㎡补偿,其余简易棚舍按250元/㎡标准补偿。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拆迁到位的奖励50元/㎡。
2.企业拆迁补偿:非生产用房参照上述标准进行补偿,生产用房补偿标准750元/㎡,其中檐高超过6米(含6米)并有行车的按1000元/㎡标准给予补偿,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拆迁到位的奖励50元/㎡。企业搬迁、过渡费用根据企业规模大小不低于5000元,不超过10000元。企业安置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安置方案。
三、拆迁安置
具备就地安置条件的实行就地安置,不具备就地安置条件的,由镇村落实集中安置区集中安置。集中安置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管理。集中安置区方案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安置区内农民建房标准须按农村农民建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安置区内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配套由政府统一规划并实施。镇(乡)集中安置区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配套费用标准为楼房600元/㎡,平房500元/㎡。未进入集中安置区实行就地迁建的,上述费用不予补偿。放弃农村宅基地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组织实施
2014年起新批准实施的交通重点工程项目涉及农村房屋拆迁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交通重点工程农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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