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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车主把车送到修理厂,维修人员在未经车主允许的情况下,开车主的车出去非常普遍。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并且车辆报废,此时车主有责任吗?
我的观点是:车主没有责任。
车主把车送到了维修厂,虽然说明车本身存在安全隐患,维修人员应该具有基本的常识,应该可以预料到车存在安全问题。车子在修理前,肯定不能开出去,安全隐患非常大,此时维修人员在车主不知情的情况下,把车子开出去,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
可能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车子本身存在安全故障,但是也不应该由车主承担责任,因为车主肯定不愿意维修人员把自己的车开出去。
这就类似于车主的车本身本身存在安全隐患,然后被小偷偷了,小偷开车发生交通事故,然后让车主承担责任,是明显不合理的。就算车主没有告诉维修人员存在安全隐患,维修人员也不应该把车主的车开出去,否则发生交通事故,应该由维修人员承担,与车主无关。
如果车子已经维修好了,车主还没有来取,此时维修人员把车开出去,然后发生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维修人员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或者行人原因,车辆本身没有安全问题,这个时候发生交通事故就与车主更没有关系了,自然而然车主也不用承担责任,而且维修人员还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承担刑事责任。
另外,车主还可以要求维修厂承担车辆损害的赔偿责任,而不去找维修人员,因为维修厂的赔偿能力更强。车主把车送到维修厂,维修厂有义务保护车辆安全,不让车辆受到损害,而此时车主的车子报废,车主完全可以要求维修厂承担赔偿责任,维修厂承担完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维修人员追偿。
总结:维修人员在车主不知情的情况下,驾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是因为车辆本身问题还是因为维修人员违反道路交通法规,亦或是行人问题,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车主都没有责任,而且车主的车子报废,自身财产受到损害,还可以要求维修厂承担车子损害的赔偿责任。
汽车送维修厂维修,被维修厂人员私自开出去并出车祸致人死,车主有责任吗?下面就我们来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一番探讨,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到有需要的朋友们。
车辆送维修厂检修,被维修厂工作人员擅自开出来并被车撞致人死后,车也损毁,车主有义务吗?
在这里起交通事故致中,大伙儿最在意的是在民事赔偿上,车主是不是要承担民事赔偿义务,我给大伙儿详尽地剖析一下。
提到民事赔偿,大家就务必要谈妥一下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由于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与将来的民事赔偿有较大的同时关联。
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
交通事故产生以后,安全事故警察在收到报案后,会立即地赶来事发现场开展仔细地勘测,而且也会对被告方开展了解。安全事故警察会按照产生交通事故时被告方的过失个人行为,及其错误个人行为所产生的严重后果水平来区划交通事故的义务。
在这里起交通事故致中,作为维修人员擅自将车子开出来。产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可能承担交通事故的义务。在这里起交通事故致中,假如驾驶人员承担的是关键以上义务,还将承担法律责任。
交通事故中民事赔偿的次序:
在车辆产生交通事故以后,在民事赔偿上最先是要由车险公司在强制险的范畴内开展赔偿。在赔偿完毕后也有剩余的部分,可能在商险的范畴内依照义务的尺寸区划来开展赔偿。机动车辆没有商险,剩下的赔偿将由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依据交警队的认定书区划的多少来承担。别的侵权行为和过失人的赔偿。
交通事故义务与赔偿责任是有差异的
在产生交通事故以后,交通事故义务是交警队区划的义务。关键指的是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在交通事故中按照交通法规应当承担的事故责任划分。在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上,主要是根据的是侵权行为法。交通事故的义务仅仅侵权行为法参照的一个直接证据。
在这里起交通事故致中,作为维修厂,存有管理方法过错责任。
简单地讲,便是维修人员擅自将顾客的检修车子开出来,作为维修厂的管理方案是存有系统漏洞的,作为维修厂的法定代表人,要承担交通事故的一部分赔偿义务。
车主不用承担赔偿义务。
产生交通事故以后,在民事赔偿上边,很多人也许觉得车主也应当承担赔偿义务。大家简单的了解便是在车险公司赔偿完毕后,驾驶人员假如没有钱,没法执行赔偿的责任,车主应当开展赔偿。这类看法是失误的。依据大家国家的侵权行为法,车主假如存有有过失个人行为的话,才必须承担赔偿义务的。
下列几类状况必须车主开展赔偿,供各位参照;明知道另一方没有驾照;明知道另一方喝酒或是喝醉;明知道另一方吸食毒品;明知道自身的车子存有有设备故障。
在这里起交通事故致中,作为车主是由于机动车辆存有有什么问题,才将车子送至维修厂。依据以上的4点而言,车主是不会有有过失个人行为的。
我本人觉得车主是不用承担赔偿义务的。独特的状况大家必须考虑到。曾经的我见到过法庭的一份裁决书。车主由于没有选购机动车辆的强制险产生的交通事故,人民法院在民事赔偿宣判的情况下,宣判车主承担了交通强制险的赔偿范畴内的义务。
宣判的原因是车主明知道自身的车子没有选购强制险,产生交通事故后导致第三方没法得到应该有的赔偿。车主应当在强制险赔付的范畴内由承担,车主存有有过失个人行为。
在这儿大家就需要提示众多的车主小伙伴们,选购汽车保险的过程中一定要立即,假如你的车子没有选购强制险,一旦发生了交通事故,将是十分繁琐的。
我本人的提建议。
车子在检修期内发生了交通事故,检修职工擅自将车子开出来所产生的损害,先由车险公司开展赔付,剩余的部分由检修职工和维修厂开展赔偿。
作为车主,在车子交到好朋友或是交到维修厂的情况下,只需没有过失个人行为,即使发生了交通事故,也无需承担民事赔偿义务的。
结语
日常生活中我们难免都会遇到各种法律相关的问题,但是对于法律问题并不是所有人都会有所了解,所以如果身边没有熟知法律的人,建议大家在空闲时分自己学习下各种法律,虽然大家都不想遇到法律问题,但是假如真的自己遇到了,或者朋友遇到了,还是能够帮上忙得,何乐而不为呢?
广东省梅州市的刘女士将车辆交给汽车维修厂维修,然而让她没有想到的是,车辆当晚被维修厂员工开了出去,并造成车毁人亡的惨况。之后,刘女士多次与维修厂协商解决赔偿问题,但维修厂均拒绝赔偿。为此,刘女士把维修厂告上法院。法院终审判决,要求维修厂赔偿刘女士车辆损失七万多元。
刘女士以888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部长城牌轻型货车。开了不到半年时间,由于车辆在低速转弯时方向盘及离合踏板有振动声,于是,刘女士叫人将车辆送汽车维修厂检查维修。第二天一大早,刘女士就多次询问车辆维修情况要求取车,维修厂都称车辆正在维修当中。
几天过后,刘女士才从朋友口中得知一个惊人的消息,车辆发生了车毁人亡交通事故。车不是在维修厂修理吗?怎么会发生交通事故的?刘女士急忙向维修厂询问。
原来,就在车辆送到维修厂检修的当天晚上,维修厂的工作人员古某驾车外出,在G205国道梅县南口镇路段与一辆重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刘女士的汽车完全毁损的交通事故,所以维修厂无法向刘女士交车。
之后,刘女士多次与维修厂协商解决赔偿问题,但维修厂均拒绝赔偿。于是刘女士把维修厂告上了梅县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货车在维修期间毁损造成的损失76320元。刘女士还向法院提供了结算单作为证明自己的车辆曾经送维修厂维修。
梅县法院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为查明案件事实还依法调取了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事故发生后向维修厂一位副经理询问有关情况的笔录。笔录证实车辆是2011年8月31日13时开到维修站维修的。同时,证实当晚出车祸的驾驶员古某是他们维修站的站长,负责车辆修理,质检等工作。
在该案的庭审中,维修厂方面态度强硬,辩称“到我厂维修车辆必须签订《特约服务站任务委托书》,上面须有我公司职工及送修客户签名,我公司提供样本2份可证明上述事实,现在刘女士不能提供该委托书,说明刘女士的车辆没有在我厂维修,双方未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刘女士的车辆不是在我厂维修期间发生的事故”。
主审法官对此提出疑问“被告你认为车辆不是在你厂维修期间发生的事故,但依据原告提供的结算单来看,结算单中的车辆放行条并没有车辆使用人的签名,按照一般常识理解,应该有车辆使用人的签名,你们才能车辆放行。你们怎么解释呢?”
对法官的疑问,维修厂方的回答显然不能让人信服,“至于刘女士提供的结算单,只是我公司为了事故赔偿而编造的,不能说明该车在我厂维修。刘女士都没有到我公司维修车辆,何来出厂签名”。
梅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从被告开具的《结算单》来看,该结算单中明确注明车辆进厂时间为2011年08月31日13时26分,接车人一栏有被告公司员工的签名,说明该车确实在当日当时送交被告处进行维修,而根据梅县交通警察大队向被告进行的询问笔录及事故车辆驾驶人古某的身份显示,车在进厂至发生事故时是由被告所控制。
据此可看出,被告对车进厂维修并没有履行签署《委托书》的程序,被告抗辩《结算单》系其自己编造,纯属狡辩。该车在被告处进行修理,双方存在修理合同关系,被告就应遵守合同义务,妥善保管物品,在被告处修理期间由于交通事故致使车辆报废,经梅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车损价格为76320元,被告应照价赔偿。
客户将车辆交给维修厂维修,如果维修厂员工私自驾车外出,对车主而言,同样构成侵权。如果为了试车而要开动汽车外出的,那么也要在一个比较安全,行人和其他交通工具比较稀少的环境里试车,毕竟车辆需要维修时,车辆的部件、性能等方面操控力有所下降,“带病”的汽车上路对道路上的人和其他车辆都是种隐患。试车车辆必须前后悬挂试车牌,提醒其他司机注意行车安全。
汽车被送去维修厂维修,被维修厂人员私自开出去,出了车祸致人死亡。我认为,车主并没有责任。
车主把车送到维修厂进行维修,说明汽车存在安全隐患,而维修厂的工作就是排除安全故障。可是这个维修厂的工作人员却并没有经过车主的同意,私自将车开出去,还出了车祸致人死亡,这只是维修厂工作人员的责任,车主并不需要承担责任。
车主将车送到维修厂进行维修,维修厂有责任和义务对车辆进行保管,在这个案件中,维修厂将车修理好之后,并没有第一时间通知车主,反而是私自开人家的车,去做自己的私事儿。这一行为本身就已经构成了犯罪,因为维修厂工作人员并没有经过车主的同意,甚至可能会构成盗窃罪。
不仅如此,维修厂工作人员私自将车开出去之后还出了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这当然更不关车主的事儿,也不需要承担责任。你可以把它理解成,一个小偷把车偷走了,还发生了交通事故,怎么能够让车主去承担责任呢?根本没有这样的道理。
维修厂的工作人员私自将车开出去,还造成了这么大的损失,对此车主并不需要承担责任,不仅如此车主还可以向维修厂进行索赔,毕竟他们在没有经过自己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开自己的车,没有尽到保护车辆安全的义务,反而是受到了很大的损害,出了这么严重的交通事故,致使车毁人亡,完全可以要求维修厂承担赔偿的责任。
我认为车主将汽车送到维修厂进行维修之后,也就表明维修厂对车辆负有保管和看管的义务,应该保护车辆的安全,可是工作人员却私自将车开出去,还发生了严重的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在这一方面维修厂并没有履行好合同的义务,车主并不知情,当然不需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