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认真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
县处级副职以上干部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上一年度的家庭财产、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外等事项。同时,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干部必须申报房产以及股票、基金等经济投资情况。
规定明确,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的须申报事项的情况。
此外,《规定》首次提出,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可以查阅申报资料。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履职或查办
职务犯罪案件时,可以对申报的收入、房产、经济投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