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5
你看的这个《劳动法》是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85条涉及的也是这个问题,但是新法优于旧法,所以现在以《劳动合同法》的条款为准: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至于《劳动法》91条的赔偿金,在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3、4条规定:加发相当于 工资报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部分 的25%。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06-06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3个回答 2012-06-06
可以找劳动部门进行仲裁,如果对方拒不支付,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第4个回答 2012-06-06
劳动行政部门就是指的是劳动监察大队!只有劳动监察大队才有执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