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冒用我的身份证办理手机号码怎么办?

有人冒用我的身份证办理手机号码怎么办?我的身份证丢过,已经在派出所挂失。最近有不认识的号码的帐单寄过来,地址、姓名都与我一致。现在那个冒用我身份的号码在恶意欠费,有什么办法可以处理吗?

可以选择去注销手机号,若是出现恶意欠费(能证明自己从未办理过该手机号码的情况下),可以打电话给客服工作人员,让他们结予解决处理,若是对于通讯公司处理结果不满意。当事人可以选择报警处理。

注销要求:

带上本人身份证到营业厅,就可以把认为不是自己的手机号销掉;但如果手机发生欠费,机主须交清话费才能办理销号停机业务;如果不交,3个月后就会自动被纳入黑名单管理。 

扩展资料

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属违 法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参考资料:

人民网——人民日报来论:手机号注销别留隐患

人民网——谁冒用我的身份证办了手机号 四个号每个欠费一千多元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11-08

首先联系运营商进行处理。如果损失金额严重可以选择报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二十三条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扩展资料:

案例:

3月10日,奎文区苇湾小区的邓先生向记者反映,他到通讯营业厅办理手机套餐业务,被告知因欠费3万余元,已成为“黑户”。经查询才知道,两年前坊子区一家手机店用他的身份证办了7张手机卡造成欠费。

邓先生告诉记者,为解决此事,他找到了当初办卡的那家手机店。“老板当时承认这件事,但却说是系统的问题。”

邓先生说,他很生气,于是报了警,公安民警对此事做了笔录,“当时那个老板说,那7张卡是给同学公司的业务员办的,他不知道欠了那么多钱,而且说这7张卡也没人用过,只是订了套餐,每个月都会计费,不交费就产生了滞纳金。”

“不管怎么样,也不该用我的身份证复印件办这么多卡给他人使用啊!”邓先生说,那家手机店的老板及其家人后来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向他承认了错误,并说会尽快筹款归还那3万多元欠费。

对于此事,山东王杨律师事务所的王建华律师表示,此事中,那家手机店老板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手机卡,已涉嫌犯罪,而且运营商也有监管不到位的责任。

在此提醒市民,办理手机通信业务时,最好到运营商的营业厅,用身份证复印件时,最好标明“办理某某业务仅限一次,再复印无效”等字眼,避免类似事情的发生。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谁冒用我的身份证办了手机号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大众网-办理手机卡身份证被冒用 因欠款成为“黑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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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10-04

可以选择报警。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三)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1、冒用者及相关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丢失的身份证被人拿去冒用,身份证所有人要不要承担责任,是许多市民所担心的问题。公安部指出,公民在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时,各相关证件使用部门负有核对人、证一致性的义务,确认无误后方可为持证人办理相关业务。

2、人民银行表示

针对近年来不法分子大量使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伪造变造非居民身份证件等,冒名开立银行账户、转移非法资金的问题,在现有联网核查居民身份证信息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核查信息范围。

组织开展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以及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统称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试点工作。下一步将总结试点经验,不断扩大联网核查业务范围,提升系统运行能力,逐步将试点推广到全国。

参考资料:身份证-百度百科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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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9-10-25

可以选择报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三)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也可以到营业厅要求调去办理号码的申请单,因为营业厅办理这些业务都需要机主本人的签名,虽然别人冒用你的身份证办理的号码,那上面的签名肯定就不是你本人的亲笔签名,只要不是你的亲笔签名你就完全不用付任何责任,因为移动公司应该负有核实身份证的真伪和办理业务人与身份证一致的义务。

但基本上营业厅会让把欠的费给交了,这事除非报警要不然还真不好证明不是本人办的卡。建议先找营业厅,如果欠费金额大而且营业厅也没办法协商好,就报警。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经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4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修正。

《居民身份证法》分总则、申领和发放、使用和查验、法律责任、附则5章23条,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同时废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依照本法在2012年1月1日前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前两款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制作、发放、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二)非法变更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载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项目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登载虚假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居民身份证的;

(四)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五)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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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2-06-12
其实这个事情也很简单,首先你可以到营业厅要求调去办理号码的申请单,因为营业厅办理这些业务都需要机主本人的签名,虽然别人冒用你的身份证办理的号码,那上面的签名肯定就不是你本人的亲笔签名,只要不是你的亲笔签名你就完全不用付任何责任,因为移动公司应该负有核实身份证的真伪和办理业务人与身份证一致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