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文件密封不符要求是否是废标

如题所述

投标文件密封不符要求是属于废标的,通常在招投标通知里都会告知投标文件应如何密封,否则按照作废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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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7
  投标文件密封不符要求是废标。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
  第三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第四十一条:“在开标前,招标人应妥善保管好已接收的投标文件。”
  第五十条:“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第三十四条:“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
  由此可见,法律法规强调的基本原则是投标文件应当密封递交,招标人在接收投标文件时应严格把关。投标文件经招投标双方确认无误后,当场完成交接手续。如果发现投标文件密封状况不符合要求,招标人不应受理,并当场退回。此时,该投标人或许尚可补救,在截止时间前再次递交,合法获得竞标的机会,也使招标人多一份可选择的投标。投标文件一旦被接收,招标人应妥善保管,从接收到开标这段时间,招标人要对投标文件负保管责任。
第2个回答  2012-06-18
请看招标文件中关于废标的约定,一般招标文件中均会明确注明“投标文件未按要求的方式密封者,将作为废标处理”。如有此明确约定则百分之百是废标!如果在投标人投标提供投标文件时,招标人发现投标人未按要求密封,可以拒收且允许投标人密封后再接收也是可以的!或者投标人亲自将未密封的投标文件直接带到开标现场,也是允许的。
将投标文件密封的主要目的是防范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相关信息在开标前被竞争对手等知道造成不利于投标人的影响!
第3个回答  2012-06-12
是废标。
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装订、密封和标记的,应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8-08-09
按理来说是废标,但如果你考一建法规,不建议你这样选,因为教材18年取消了这条,书上找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