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的责令限期改正时间怎么确定?

如题所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时间,具体如下:
1.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应当在监察部门发现后的一定时间内完成登记。
2. 未依照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应当在监察部门责令后的一定期限内建立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
3. 未依照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对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未记录的,应当在监察部门责令后的一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4.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应当在监察部门责令后的一定期限内提出检验申请。
5.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应当在监察部门责令后的一定期限内停止使用该设备,并接受检验。
6.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应当在监察部门责令后的一定期限内完成检查和隐患消除。
7. 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应当在监察部门责令后的一定期限内制定并实施预案。
8. 未依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应当在监察部门责令后的一定期限内完成电梯的维护工作。
9.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应当在监察部门责令后的一定期限内改正。
10. 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应当在监察部门责令后的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提高能效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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