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养老保险优惠政策

如题所述

军人服役期间,为国家倾注了无数的精力和热情。退伍后,国家针对他们的权益保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其中包括在养老保险方面给予的特殊优惠。根据国务院第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无论是军人还是普通市民,都必须全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退伍军人的养老保险处理方式与一般人相同,需自费缴纳至60岁后才能开始领取养老金。

然而,退伍军人的服役年限,即军龄,被视同为"视同缴费年限"。即使他们服役期间没有直接缴纳养老保险费,这10年的军龄会被计入缴费年限,等同于已经缴纳。这意味着他们在实际缴费年限的基础上,额外增加了服役年限的计算,享受更丰富的养老金待遇。

缴费年限分为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在职工工作生涯中,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包括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制度前的固定职工连续工龄,以及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转为企业职工后的原有工作年限,以及复员退伍军人和下乡知识青年的军龄和下乡期间连续工龄,只要他们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这些都可视同缴费年限。

国务院的《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进一步强调,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的连续工龄都可以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这是一项对退伍军人的实质性优惠政策,体现了国家对他们服役贡献的肯定和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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