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属于世界是最大的贸易国,而海洋运输是我国国际贸易主要的运输方式,海洋运输需要由船员进行操作,船员取得的收入需要交税,那么船员的个人所得税怎么算?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船员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考虑到远洋运输具有跨国流动的特性,远洋运输船员按特定行业工资薪金的相关规定执行。因此,远洋运输船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每月船员取得的生活费按规定计算预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汇总申报,多退少补。
1、远洋运输船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
另外,对远洋运输船员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在统一扣除5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准予再扣除税法法规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1300元。同时由于船员的伙食费统一用于集体用餐,不发给个人,故特案允许该项补贴不计入船员个人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
2、远洋运输船员个人所得税汇缴计算方法
例如船员李先生,每月扣除三险一金后的生活费为6000元,年度终了船务公司一次性发放工资15000元。
那么该船员每月应预缴个人所得税(6000-4800)×3%=36(元);年度终了,合并全年收入计算:{[(15000+6000×12)÷12-4800]×}×12=1680(元),全年应交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1680元,李先生全年已预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36×12=432(元),所以年终30日内补缴个人所得税1248元即可。
二、外派船员受伤按什么制度赔偿 1、外派海员与外派机构签订劳动合同
在外派海员与外派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外派海员通常被称作“自有海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为与船员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船员提供船舶配员服务的,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用人单位,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同时履行船员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外派海员与外派机构之间形成明确的劳动合同关系,外派机构为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依法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为船员用人单位。使用未与船员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船员的单位,为船员用工单位。在外派机构将自有船员派遣到境外船东的船舶上,外派机构仍然是船员用人单位,境外船东只能是船员用工单位。关于船员用工单位与船员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并没有予以明确。由于外派海员在船舶上付出了劳务,外派海员和境外船东形成了实际上的雇佣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外派海员受伤了以后,应该按照工伤赔偿条款来进行赔偿。用人单位应该为船员购买社保,船员受伤后由工伤保险金来支付相关费用,如果服务机构没有帮船员购买社保,则应当由用人单位全部承担船员的赔偿款。用人单位可以是船员外派机构,也可以是船舶所有人。
2、工伤赔偿制度和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区别
《工伤赔偿》依据是合约关系,原因是因为雇主跟你有劳动合同或者存在劳务关系,作为船员是在工作期间根据劳动合约或者国家法律约定的规则,收到了伤害,所以雇主要赔偿你伤害的损失。对于伤害赔偿的标准为“工伤赔偿标准”,有社保部分指定的医疗结构进行伤害鉴定和做出赔偿的等级和金额。
《残疾赔偿》依据的是侵权关系,如果是跟雇主之间要求使用残疾赔偿的标准,船员需要证明该受伤的直接原因是因为雇主有过失,比如:船舶安全不达标、在船人员的培训不合格等,船员需要有材料举证该过程(举证的材料主要参考航海日志和船长的海事声明,也可以参考其他船员作为证人的证词)。如果船员选择该索赔的依据,那么对于伤残的鉴定一般就是选择国家的司法鉴定机构。
以上是小编对“船员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问题进行的解答,船员个人工资征收所得税的起征点仍然是3500,应按船员全年取得的工资除以十二个月计算。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