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哪些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如题所述

高新技术企业与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一、高新技术企业的申请;申请的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高新技术企业与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申请
申请的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天津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的条件:(一)企业未经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二)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三)企业在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形成1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五)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六)企业具备较高成长性,具有完善良好的生产、技术、财务等管理制度。)
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的材料: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 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5.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申请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由申请单位按隶属关系向所在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天津市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四)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五)自主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
二、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
研发费用的范围: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研发费用核算的基本要求:1、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2、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3、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另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
究开发费用。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申请程序要求: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的扣除方法:
合作开发及委托开发项目的研发费用:1、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2、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资本化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三、天津市滨海区税收优惠
(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对在天津滨海新区设立并经天津市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内、外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出口加工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企业,继续执行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前款规定的企业,可减按l 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存在税收优惠政策交叉的情况,由企业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叠加执行。
(二)关于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
天津滨海新区内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
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具体执行口径如下:
1.按40%比例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在2006年7月1日后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和2006年7月1日前购置并尚未折旧完的固定资产,其中,企业在2006年7月1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应在其尚未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2.折旧年限的“现行规定”,是指企业正在执行的财政部公布的分行业财务制度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企业在2006年7月1日前已采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中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不得换用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
3.对2006年7月1日后新购置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企业可在缩短折旧年限办法和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中选择一项,不得叠加执行。上述方法确定后,以后年度不得随意调整。
4.企业可以在不高于40%的幅度内,自主选择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比例,该比例确定后,不得在以后年度随意调整。企业也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选择部分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该范围确定后,不得在以后年度随意调整。
(三)关于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
天津滨海新区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企业无形资产摊销的具体口径,比照本通知第二条第1项规定执行。
(四)税务机关对企业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缩短折旧(摊销)年限,采取事后备案管理方式或要求纳税人在纳税申报中附注说明,不得审批;通过建立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折旧(摊销)台账,进行动态管理。
(五)本通知适用范围限于天津滨海新区所属的塘沽、汉沽、大港三个生态城区以及先进制造产业区、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滨海化工区、临空产业区、海港物流区、滨海中心商务商业区、海滨休闲旅游区等七个功能区。
四、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
外资研发中心适用《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免征进口税收,根据其设立时间,应分别满足下列条件:(一)对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1)对新设立不足两年的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2)
对设立两年及以上的外资研发中心,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l000万元。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二)对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二、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外资研发机构包括:
(一)《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规定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三)符合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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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3-19
不得加计扣除的费用
1、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凡由国家财政拨款并纳入不征税收入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也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在境内外发生的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代理费、“打假”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从管理费用据实列支,不应纳入研发费用;
3、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
4、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规定的相应资料进行研发费加计扣除备案。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第2个回答  2015-08-28
普通企业的研发费用也是加计扣除的。
《所得税法》
  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1、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凡由国家财政拨款并纳入不征税收入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也不得加计扣除;2、企业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在境内外发生的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代理费、“打假”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从管理费用据实列支,不应纳入研发费用;3、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4、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规定的相应资料进行研发费加计扣除备案。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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